政府從2014年開始落實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及健全資本市場,已有相當成果;然而仍有少數上市櫃公司在經營權爭奪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脫法或濫權擾亂公司治理的亂象。早期有獨立董事一人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董事全面改選,以及在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及補選董事長議案,這些亂象在修法後終獲平復。但近期又出現其他怪招,有賴主管機關劍及履及導正。
公司法第198條就董事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且股東會於選舉董事、獨董時,是一併進行投票、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故少數派股東仍能透過集中選舉權方式取得董事或獨董席次。另外,獨董才能成為審計委員會之成員,所以少數派股東通常會優先爭取獨董席次。在此情況下,多數派股東無法阻擋少數派支持之人當選為董事或獨董。
但日前出現中福公司的個案,在股東會選任新任董事、獨董後,多數派立即提議召開股東會以解任少數派股東所支持而當選的董事及獨董,形同董事剛當選就面臨遭解任的危機,嚴重違背累積投票制立法的精神。
中福公司先舉行股東臨時會,當場選出八席董事,多數派取得五席、少數派取得三席,但選舉後立即有多數派股東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儘速召集股東會以解任同日剛當選的三席少數派支持的董事及獨董。董事解任案,依公司法第199條規定,在公開發行公司,可以是過半股份股東出席、出席股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多數派股東只要持股過半,即可順利在股東會通過解任少數派董事。此外,依法解任案係就一董事進行一次表決,多數派股東可藉自己持股過半,於股東會進行三次解任案,即可將少數派所當選的三席董事、獨董全數予以解任。
對此,少數派董事有辦法加以救濟嗎?恐怕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因此縱使剛選上就將其解任,並未違法,遭解任的少數派董事,只能主張解任「無正當理由」,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已無法回復董事職務。多數派竟然可以依法解任少數派董事,使得公司法要讓少數股東共治公司的精神毀於一旦。
此外,濫權行使過半數董事召集權。公司法第203條之1賦予過半數董事在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不獲置理後,得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實務上已出現過半數董事,以此召集董事會欲解任董事長的案例;但日前卻發生,一家公司董事因無法滿足「過半」數要件,而將公司法條文中的「過半數董事」曲解為計算基礎不包含董事長,並據此召開董事會。
這家公司的董事為偶數(六席),但有二分之一的董事(三席)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因二分之一仍未符合「過半」數董事 (六席之過半數,應為四席)之規定,竟將條文之過半數解讀為不包含董事長之席次計算(五席),主張已取得過半數,認為有權召開董事會,並解任原董事長、補選新董事長。這種因法規字義隱晦不清引發的爭議,有賴主管機關解決。
公司治理中的行政管理強調幾個核心原則。透明性:公開且清楚地揭露財務狀況,確保利益相關者能夠獲得充分且正確的企業運作資訊。問責性:明確界定董事會、管理層與股東的權責。管理階層應對其行為與決策負責,接受適當的行政監督與審查。第三,法規遵循:確保企業遵守相關法律及行業標準,如明確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因此為解決上述二個亂象,主管機關應積極透過函釋或修法彌補法律漏洞,以避免類似公司經營權之爭亂象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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