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在大陸應關注最新銀團貸款規定。
2024年11月1日起大陸實施《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金規〔2024〕14號),取代了2011年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對銀行貸款的轉讓規則、銀行業務收費、牽頭行份額等方面均有重大調整,並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提升中小銀行在銀團貸款業務中的參與度。台資銀行應充分關注此項變化,並確保銀團貸款合同符合新規要求。
1、新增分組銀團模式
所謂分組銀團模式,是指銀行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進行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需要注意的是,貸款條件可能還包括幣種、擔保條件、跨境銀團等因素,因此實務中涉及的分組銀團模式會更為廣泛。
2、放寬貸款轉讓限制,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進行轉讓
新規對貸款轉讓明確規定:
(1)部分轉讓:銀行可將持有的銀團貸款部分轉讓,但限於將未償還本金和應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轉讓。
(2)優先轉讓:若是出讓方轉讓銀團貸款,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轉讓給其他銀團成員。
對此,出讓方和受讓方需按照銀登中心發佈《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業務規則(試行)》,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業務系統進行事前集中登記,再開展轉讓交易。
3、規範銀團業務收費
新規明確規定由大陸銀行業協會細化制定銀團貸款收費的行業自律規則。因此,台資銀行可關注《銀團貸款中間業務收費行為自律公約》中對銀團業務常見的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參加費等相關費用更新規範。
新規還同時表明以下四種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關銀團服務費用的情形:一是僅由一家法人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共同向企業發放貸款;二是假借銀團貸款名義,但未實質提供銀團服務;三是未按照約定履行銀團籌組或代理職責;四是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
4、調整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比例下限
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若銀團增加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即存在多家牽頭行時,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需注意是的,若涉及貸款轉讓,則牽頭行轉讓份額仍不能突破前述下限比例要求。
此外,新規還強調了代理行職責,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瞭解專案進展情況,統一進行擔保物管理、帳戶管理、貸款歸集發放和本息回收,各銀團成員不得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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