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立委上任後,成天聽到民進黨指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從國會改革、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及總預算退回重編等等,只要立法院「讓行政院不開心」,行政院就說「違憲」,要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行政院卓院長甚至說出「任何用提議或提案法律的方式立案的方式,來增加行政院在編預算上面的負擔支出都是違憲」這樣極端的論點。
行政、立法分由不同政黨控制,對於政策與法案當然經常出現歧異。但「意見不同」只是見仁見智,說違憲就很誇張了!民進黨甚至還用「毀憲亂政」,並且威脅要用群眾運動等「更大的民主」來對抗立法院。真的有這麼多毀憲亂政,極端惡劣的法律嗎?在任何民主國家,不論是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行政原則上都要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沒有什麼「抵抗權」。國會立法侵犯行政權,那是例外中的例外,不是常態。成天把不滿意的法案說成違憲,反而讓人聽膩這種陳腔濫調,稀釋了憲法的神聖性。
且貴為執政黨,不提行政院自己的對案,動輒宣稱聲請釋憲,是把理應中立公正的大法官,當成自己的打手?尤其當民進黨團也以「一直罵民進黨」為由,否決賴總統提名的劉靜怡教授,不更是印證民進黨就是以「順我者上,逆我者滾」的態度看待大法官?
實際上,即使是被民進黨當成禁臠、親信的大法官,也沒有一味站在民進黨這一邊。所謂的「國會改革」,雖然有不少條文為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立法程序本身,以及調查權、聽證等制度,依然被肯認合憲。相關法律頂多是「部分違憲」,離「毀憲亂政」實在差得太遠。民進黨現在還要把更多見仁見智的法律與立法行動,都主張要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希望複製「國會改革打臉藍白」印象,恐怕只有讓自己「輸不起」的味道更明顯,同時更使原本就很低的司法聲望每下愈況。
更糟的是,他們一方面把「不干憲法的事」都說成違憲、拉大法官下水,另一方面卻成天幹著牴觸憲法的行為,根本是憲法自助餐-選擇性的護憲,骨髓裡在違憲。
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原則」是很抽象的,所以調查權、聽證、國情報告答詢是否違憲,尚有辯論餘地;但憲法上明明白白寫著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大陸地區」、「固有疆域」,賴總統絕口不依據憲法說「大陸地區」,卻滿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相隸屬」,將大陸地區升格為「國家」;內政部也悍然不理憲法與法律規定,硬是要把適用兩岸條例的大陸地區人民拗成外國人,逼他們放棄我國憲法根本不承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難道只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損害執政黨利益,你們才想要拉伕憲法與大法官;當憲法與民進黨的政治主張不合,就視憲法如敝屣?
尤其前陣子還冒出什麼「總統不公布法律」、「行政院長不副署總統公布的法律案」等怪論。如果總統、行政院長可以用這種片面否定的巧門,讓「自己認為」違憲的法律無法生效,那還要憲法法庭、大法官幹嘛?滿口譴責別人毀憲的人,卻講出這樣荒謬的毀憲觀點,真把憲法與大法官放在眼裡?
憲法是用來限制、拘束政府權力的,不是讓政府拿來抵抗監督制衡的,當然不能隨政府選擇性運用。你要護憲,就要連你不喜歡的那一部分共同維護,否則就是玩弄憲法。(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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