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連續四個月,因詐欺造成的財損均超過一二○億元,換言之,平均每天詐騙金額高達四億元,是否駭人聽聞?諷刺的是,這竟是「打詐新四法」自去年七月立法後的現象。
去年十二月中旬,幾乎是同一日,無獨有偶,歐美及台灣媒體均大篇幅報導詐騙集團得手的消息,說也奇怪,詐騙家常便飯,金額又非特別鉅大,豈有大版面處理的必要?只因為前者涉及專業律師(原應保護當事人),後者鬧出兩條人命,又牽扯出員警情緒失控情節,新聞性自然不同;知名藝人隨即自承遭詐騙,感謝警方及時插手始免再次受害云云。
先瞧外國媒體,話說加州P律師,因賠償案件,與對方律師一再折衝,達成五九五一七美元金額的共識後,接到看似對方律師電郵的匯款請求,當即依約辦理轉帳,事後發現係駭客早在網路上埋設監看軟體,對雙方談判過程已有充分掌握,見時機成熟,立刻發出付款指示,但帳號卻是詐騙集團所有,P律師一時失察,竟誤踩詭雷。律師被騙後,向駭客開戶的花旗銀行索賠,主張銀行未仔細核對帳號,不過花旗也不是省油的燈,提出資料表示已有五件類似訟案,銀行均已勝訴,P律師眼見討不到便宜,只好認虧。從案情可以發現,詐騙手法又再翻新,細膩布局,有如諜海風雲,縱然久經訟戰的律師,也會誤入陷阱。
再瞧台灣媒體,有母女二人,被人冒用網紅名義,設局高額投資,不只金錢損失,房產也遭抵押,雙雙尋短。事後爆出報案又被員警調侃「還不去死一死」,使原已低潮的被害人崩潰(各媒體報導已多,於茲不贅)。員警因詐騙案頻繁,又不解被害人久經宣導後,仍會上當,一時情商失控,乃有民眾聽來欠缺同理心的言詞。其實早年受騙多屬涉世未深,經主管機關一再宣導後,民眾已有警覺,只是詐騙手法也隨而升級,加入科技(甚至利用Deepfake)精心設計情境,當事者自難以分辨真假,如設身處地,自然會較有同理心。
刑法詐欺罪,由第三三九條擴增至第三三九條之四,可見態樣遠比以往複雜多樣,但本質沒啥改變。所以金融主管機關從金流角度,希望減少詐騙,自廿世紀末即要求金融機構臨櫃關懷,利用重要節點(櫃檯提領現金),防阻詐騙發生。二○○六年起更將累積的經驗,由銀行公會編成參考範本,交各機構參酌照本操兵,不時修正,二十年以降,臨床效果不錯,常傳出感人故事,金管會也會定期表揚績優單位。英國金融時報在上月一篇評論中,對騙案呼籲社群媒體、電信業者也要分擔責任,尤其晚近不少案件,發現許多破口存在於社群媒體,如平台稍予注意(甚至在平台內冒充平台業者),應可減少詐騙。如能善用AI,更可偵知某些詐欺常見跡象,對事前預防、事後追查,都有助益。
說也奇怪,家中遭竊,只見兄弟交相指責,兄怪弟未閉門,弟怪兄不關窗,甚至大打出手,就是沒人抓賊。看東西案例,各當事人互相究責、想在彼此間尋覓一代罪羔羊,對於犯罪的防堵、扣押、追償、緝拿,反而少有聞問。澳洲當局前年擬議新法,要求電信、社媒也分擔責任,經徵詢各方意見,由ACCC(消費競爭署)主政。二○二四年十一月向國會提出有關詐騙防杜法案,以銀行、電信業、數位平台(社媒、簡訊、付款廣告業)為規範對象,要求各主管機關督導,遵循六項原則,並依金額分級管理,是目前各國討論中最完整的倡議。中華民國施行不到半年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不遑多讓,雖然短期愈打愈詐,如切實執行,並參考國際案例修正,應能大幅改進。
詐欺騙局已是國際公害;共同攜手防詐打詐,才是普世價值。
(作者為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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