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5日 星期日

聯合報社論/綠色詭計被破,民進黨發動民主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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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第587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聯合報黑白集 聯合報黑白集/賴清德的魷魚遊戲
聯合報社論 聯合報社論/綠色詭計被破,民進黨發動民主內戰?
經濟日報社論 經濟日報社論/民營金融機構應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
民意論壇 陸發身分證 台動員戡亂?
解職具陸籍里長 違法又違憲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波蘭的騎士
繫屬法院案件 檢應無抗告權
改革民粹健保 翻轉醫界「直美潮」
回響/庇護島「撞」況多 滾動檢討改善行人庇護島

聯合報黑白集
聯合報黑白集/賴清德的魷魚遊戲
聯合報黑白集/聯合報
魷魚遊戲第二季熱映中,台灣政壇也在上演實境版魷魚遊戲。賴清德總統的遊戲規則粗暴又簡單:「順我者生、逆我者亡」,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都是見證人。

賴總統的魷魚遊戲明示著兩句通關密碼:「表決可以輸,論述不能輸」、「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在野黨三讀修法,賴政府覆議反制;行政、立法大亂鬥,青鳥、大法官、司法成為賴總統三支箭,只要民進黨表決不利,青鳥就包圍立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再不聽話就司法伺候。當家鬧事、莊家翻桌,國家機器卯贏不卯輸,所謂「更大的民主」就是賴清德個人意志。

賴總統元旦出奇招,主動邀請立法院長韓國瑜到總統府喝咖啡,希望一起聊聊國家大事;值此同時,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卻放話要罷免韓國瑜,還加碼國民黨立委全罷掉。賴清德、柯建銘一個白臉、一個黑臉,老柯就像立法院「○○一號」內鬼,帶頭潑糞國會,讓立委大罷免潮更具正當性,老柯是不分區立委,區域綠委卻人人自危。賴清德笑看立院惡鬥,樂當「更大的民主玩家」。

賴清德版魷魚遊戲的劇本已經寫好,終局贏家只能「信賴」,別無他家。但南韓總統尹錫悅「戒嚴之亂」的殷鑑不遠,民主從來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台版魷魚遊戲未完待續。

   
聯合報社論
聯合報社論/綠色詭計被破,民進黨發動民主內戰?
聯合報社論/聯合報
二○二五開年首次行政院會,對立院三讀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提出覆議,賴清德總統火速核可。覆議案料將遭在野黨否決,憲訴法將進入暫時處分和釋憲的憲法法庭攻防。賴政府完整複製了消滅國會改革法案的路徑,但論述上更顯霸道,攻防上更見詭詐,狡計被破則變臉發動民主內戰。

行政院說明憲訴法修正有三大問題,包括癱瘓憲法法庭運作、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喪失權利救濟功能。行政院所言均涉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但奇特之處是,政院強調提覆議是行政院自己的權力,不需要跟誰討論,司法院也沒有來商量,行政院是自行研議發現憲訴法條文有問題,在司法院沒有來詢問討論的情況下,就自行提起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固然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訴法規範司法院所屬憲法法庭的運作,行政院有何窒礙難行之處?甚至不必與司法院商量,就越俎代庖逕自提起覆議,置司法院於何地?

賴總統與行政院長卓榮泰都指責立法凌駕司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憲法法庭的組織與運作方式也須經國會立法,此皆本於權力的分立原則與制衡精神,並賦予民主正當性。沒資格插嘴的行政院,卻不僅插手,還代管司法院,到底誰在破壞權力分立?

我國大法官釋憲與裁判,從「總額過半數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全體三分之二出席,全體過半數同意」、「總額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門檻多次修改;如今再改為「十人評議,九人同意」,釋憲恢復嚴謹,不說與行政院職權無關,司法院也很難說清楚為何窒礙難行。

目前仍有八名大法官,憲法法庭尚非無法運作,只是不能作成法律違憲判決。只要總統盡速補提名藍白綠可以接受的大法官人選,憲法法庭的運作,何窒礙之有?賴政府不此之圖,卻任由行政院撈過界,破壞權力分立原則。卓榮泰還當起糾察隊,斥責立法不得侵害司法權,赤裸流露權力凌駕司法、甚至把司法當家奴的霸道心態。政院獨尊、貶抑司法,根本是權力至上,霸道為贏。

不過,選罷法修正壞了民進黨選輸翻桌的圖謀,財劃法修正讓賴政府無法集權又集錢,憲訴法修正更將收繳綠色政權的捍衛武器。民進黨非擋三法不可。但青鳥包圍國會和綠委肉身坦克,都擋不住藍白的優勢和意志,改由賴清德「更大的民主」上場。其中覆議、暫時處分、釋憲是基本動作,大罷免潮已在試點擴散中,公投則尚在醞釀觀風向。

令人不齒的是鑽巧門、施詭計的心態。包括可能利用立法院長韓國瑜率立委赴美賀川普就職時覆議翻案;或者先公布選罷法、財劃法,利用時間差讓大法官宣告暫停處分;甚至利用公告到生效的三天空檔讓大法官凍結三法。藍營識破機關,也利用時間差反制綠色詭計,先送憲訴法,緩送選罷法、財劃法,堵住巧門,讓綠委總召柯建銘怒急攻心,歇斯底里揚言罷免立院正副院長和全部區域藍委,潑掉賴清德的和解咖啡,製造更大的衝突與混亂。

新年伊始,總統區分大小民主,行政院長越位託管司法,立院黨團總召全面發動民主內戰。其實憲法法庭還沒窒礙難行,但憲政民主已因綠色威權踐踏民主、干預司法、毀憲亂政,而窒礙難行。

   
經濟日報社論
經濟日報社論/民營金融機構應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
經濟日報社論/經濟日報
去年12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揭弊法)」,早在2017年9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中,已經建議要研訂,在經過七年四個月後終於完成立法。值得肯定並支持,但法律適用範圍限於公部門與泛公部門,使得揭弊法的保護範圍,仍有不足。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稱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受政府控制之事業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與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公部門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泛公部門是指受政府控制之事業或機構,包括:銓敘部公告的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或財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由於公部門有相對嚴謹的法規與監督機制,過去許多弊案是發生於泛公部門,屬於灰色地帶,因此將其納入揭弊法的範圍,確實合理。

揭弊法未納入民營部門,主要理由是其相對未使用公共資源,以及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無法執行相關措施,因而採取的權衡結果。這樣的思維,主因是民營部門相對未使用公共資源,但也產生盲點,亦即未將吸收「全體國民」之存款、保費、投資之民營金融機構納入,如此會發生揭弊者保護程度不一致的現象。

民營金融機構管理全體國民大部分資金,其使用公共資源的程度,高於公營、泛公營金融機構;萬一出事,對國家的衝擊也相當大。再者,金融機構股東權益占其資產低於10%,因此以控制股東身分屬於公營、泛公營就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其餘就不納入,並非公允。目前揭弊法將台灣金控等公營事業及其從屬公司,以及兆豐、第一、華南、合庫等金控與彰銀等銀行,及它們從屬公司等泛公營機構納入適用範圍;然而國泰、富邦、中信等民營金控及其所屬公司,以及其他銀行、保險、證券等民營金融機構,皆未納入。

雖然金管會已經實行揭弊者保護制度,然而其法律位階僅是「金融業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事件獎勵要點」,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未如揭弊法來得嚴謹與充足。揭弊法對公益揭弊者的保護措施,有著法律基礎、且周延的措施。首先,在揭弊者身分的保密方面,無故洩露者,具有公務員身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件,並遮隱其姓名與個人資料。

其次,在揭弊者工作的保障方面,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對揭弊者、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者,採行對其不利之措施,包括:職務、考績、薪資福利、工作條件等方面。違反者,具公務員身分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懲處;非公務員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再者,對揭弊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在符合證人保護法要件者,得對揭弊人及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而在反報復條款方面,若意圖妨害或報復揭弊者,而向揭弊者及其親屬實施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更進一步,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訂有下限。

基於民營金融機構也是吸收全體國民的資金,以及揭弊法對揭弊者的保護之法律位階較高、措施較為充足,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院能夠再修改法律,民營金融機構納入揭弊者保護範圍。

   
民意論壇
陸發身分證 台動員戡亂?
陳長文/海基會首任秘書長、超國界/聯合報
據報載,陸委會針對民間「逾十萬台人持有大陸身分證」之訊息,表示台人申請大陸身分證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將依法註銷其中華民國戶籍與身分。

初聞此訊,不禁令筆者想到二○一七年台人盧麗安因取得大陸身分證並任中共十九大黨代表,遭政府註銷我國護照之事件。當時筆者撰文指出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違法亂紀。事過境遷,該法條依然穩若泰山!為此,筆者再提如下意見:

一、論法治:復辟動員戡亂的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

按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違反,主管機關可註銷其台灣戶籍,剝奪其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兩岸關係條例立法時尚處於戡亂終止初期,惟今兩岸交流已成常態下,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毋寧是過時的規範。

或認系爭立法乃基於國安考量。惟自一九九一年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兩岸不再處於敵對狀態。法律上既不再視中共為敵人,豈能以敵對態度為立法?至於國安考量,筆者以為,應回歸刑法等相關規範處理。

綜上,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有違兩岸現狀。若賴政府認如今兩岸係敵對狀態,還請其依相關法規宣布重啟動員戡亂,而非使用過時法條,以國安為名、行動員戡亂之實。

此外,按系爭條文:「(被除籍台人)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一方面以國安為名剝奪被除籍台人基本權,一方面卻要其負擔兵役等以國家忠誠為基礎之義務,豈不自相矛盾?

二、論憲政:「一中原則」下大陸身分證之意義

由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語,可知我國憲法下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基此,系爭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在我國不具法律效力。

按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若國民取得大陸身分,其將無法行使「選、罷、創、複」之權、不得擔任軍職或公職、亦失去健保與長照資格。僅因國民申請於我國無效力、無危害之證件,即剝奪基本權,應有違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規範。

其次,我國未禁止雙重國籍。兩岸如今關係早已正常化,對陸相關待遇應至少不低於對外國之待遇;惟兩岸條例下對我國持有大陸「準國籍」的同胞與持有我國國籍之外國僑胞,竟仍予以區別對待、動輒懲處,豈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綜上,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既侵害人民基本權,亦有違平等原則,應予修正。

三、結語:以開放面對統戰

誠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台人赴陸工作案」判決之見解「(對中共之統戰手段)最佳回應之道應係更民主、更開放」。

「兩岸一家親」乃執政黨應有之態度,在面對兩岸條例諸多不合理之規定(如:不動產繼承限制)與蔡政府時期拒絕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屬於中華民國人民」之部會函釋等陋見。

望陸委會以「法制到法治」為念,以開放態度應對統戰,為我國邁向良制奠定基石。

   
解職具陸籍里長 違法又違憲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聯合報
內政部指查核發現五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發函區所依國籍法與戶籍法辦理。筆者以為既違法又違憲。

一、國籍不適用於兩岸關係的人民權利義務

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一○七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倘若國家領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權分治者,…形成同一領土範圍內之單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體及憲法同時宣稱為其國民,使之具有複數國籍,為複數政治主體之國民,在此等同一領土不同政權分治下之政治現實下,即不能單純由其等憲法所各自宣稱之國籍與國民認定標準,決定各該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的權利主體範圍,亦即不能單仰賴國籍因素,尚須考量人民究竟生活長住何區域,並受何政治主體統治…」。

依前開判決,尚認定依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大陸地區屬於台灣以外中華民國領域,怎會是兩國?且既然兩岸分治,「同一領土範圍」有「複數國籍」,則不能用國籍認定國民權利主體範圍,怎會適用國籍法?又長住何地並受何憲法規範、對何政治主體可期待具有國家忠誠義務等,則為「實質國民」。綜上三者,國籍法應不適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範疇。

二、兩岸條例應為國籍法與其他法律之特別法

按「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五號」:「憲法增修條文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位階與憲法同,且在當前並有優先適用之效力。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等法令之規定,均係直接或間接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授權,所為之特別規定。關於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時,各該法令之規定,應優先於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而為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判字第二二二二號同旨趣)

無論國籍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戶籍法皆屬「普通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條例則屬「特別法」,後者應優先前者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有舉出國籍法第二條,當事人主張其父母於大陸易幟前,為中華民國人,屬人主義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國籍,被法院所駁斥,認為不能適用國籍法,應適用兩岸條例。且若兩岸事務可用國籍法,豈能割裂,任意採擷,認為「喪失」適用,「取得」就不適用?綜上,兩岸條例應為前開諸法之特別規定,不能再用國籍、戶籍、入出國等界定兩岸人民權利。

三、要求里長放棄國籍戶籍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北京若不承認台灣屬外國,則台灣方面要求提出放棄國籍,屬不能實現;台灣混淆兩岸條例特殊性,管轄與法規皆有誤;且國籍法等下位階法律限縮參政權,屬於「違憲違法」、「明顯重大瑕疵」。綜上三者,要求陸配提出放棄國籍與戶籍等說詞,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波蘭的騎士
林一平/聯合報
當二○二二年俄羅斯武裝部隊對烏克蘭發起全面入侵時,波蘭政府迅速作出反應,積極擴充軍備,表現出對俄羅斯擴張的強烈反對。

這一切都展現了波蘭人對國防的重視,這一精神源遠流長,甚至在美國的軍事歷史中也有所體現。西點軍校,作為美國第一所軍事學校,以「責任、榮譽、國家」(Duty, Honor, Country)為校訓,其設立受到一位波蘭人的影響。西點軍校位於哈德遜河西岸的「S」彎處高地,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華盛頓曾在西點設立堡壘以阻擋英國海軍的入侵,這座堡壘的設計出自波蘭軍事家考斯俄茨科(Tadeusz Kościuszko,一七四六-一八一七)。

考斯俄茨科是一位有遠見的軍事家,他多次向美國政治領袖強調設立軍官學校的必要性。一八○二年,傑佛遜總統決定在西點成立美國軍事學院(United States Military Academy; USMA),並請考斯俄茨科為該校編寫教科書,為西點軍校的成立提供了理論支持。

考斯俄茨科堅持成立軍官學校的理念,源於他的經歷。他出生於波蘭,是立陶宛貴族的後裔。一七六五年波蘭—立陶宛聯邦的國王斯坦尼斯瓦夫二世(Stanislaw August Poniatowski; 一七三二-一七九八)成立騎士學校,專門培養軍官,並以此為波蘭軍事的核心力量。考斯俄茨科是一七六五年第一批入伍生。

然而,當一七七二年俄羅斯、普魯士和奧地利第一次瓜分波蘭—立陶宛,騎士學校被解散,波蘭的軍隊無法容納像考斯俄茨科這樣的有才能的軍官。他被迫離開家鄉,前往美洲參與美國獨立戰爭,並成為大陸軍的總工程師,對抗英國。

美國獨立後,考斯俄茨科回到波蘭,並繼續抵抗俄羅斯的入侵。儘管波蘭軍隊處於劣勢,他屢次以寡擊眾獲勝,擊退敵人。然而,波蘭國王斯坦尼斯瓦夫二世的投降,讓考斯俄茨科不得不再次逃離波蘭。一七九五年,斯坦尼斯瓦夫二世簽署退位書,正式放棄王位,波蘭遭到瓜分。

二○一四年,我在立陶宛國家博物館親眼見到他簽署退位書時使用的桌子,桌上擺放著一隻斷刃的劍柄,讓人不禁想像當時的斯坦尼斯瓦夫二世,踽踽獨行,滿頭白髮,愁容滿面。

相對於斯坦尼斯瓦夫二世的軟弱無能,考斯俄茨科則因其勇氣和決心而被世人敬仰。一八二八年,西點軍校為他樹立了紀念碑,象徵著對這位波蘭英雄的崇敬。考斯俄茨科的騎士精神,至今仍影響著波蘭,並成為該國防衛價值的象徵。今天,波蘭人依然秉持著他所代表的堅韌與責任感,捍衛自己的自由與尊嚴。(作者為前科技部代理部長)

   
繫屬法院案件 檢應無抗告權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澎縣馬公)/聯合報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四名被告,在檢察官兩度抗告及高院兩度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後,本月二日被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羈押禁見,引發法律實務界的爭論。他們認為,起訴後繫屬法院的案件,法院命令被告具保的裁定,檢察官應該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提起抗告。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等四名涉案被告,在去年九月初偵查一開始,就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當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其他被告具保。檢察官不服這一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認定抗告有理,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結果北院更裁之後,將柯文哲等四人全部羈押禁見。

案件發展到這個階段,都還處於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偵查中階段,檢察官對於法院具保被告的裁定有抗告權。這點法界沒有什麼爭議。畢竟在偵查中的案件,檢察官對被告擁有強制處分權,只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處分,法定必須由法院裁定。

上個月底,檢察官將柯文哲等四名被告提起公訴,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接案之後,柯文哲等所涉的貪汙等案,就繫屬法院,歸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也因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不再擁有對被告的強制處分權,並且角色轉換,成為柯文哲案的「攻擊方當事人」,和被告柯文哲等「防禦方當事人」平等。

在檢方起訴柯文哲等人,並將全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管轄這一案件的法院裁定讓柯文哲等四人交保,檢察官不服,立即檢具柯等被告有勾串及逃亡之虞的事證及理由,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書面審查之後,認為檢察官抗告有理,裁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接著,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的結果,只加重了柯文哲等被告具保的條件,還是沒有羈押柯文哲等四人。於是檢察官再度提起抗告,高院也再度撤銷北院這一裁定,再一次發回地院更裁。本月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基於「兼顧審級制度」等理由,裁定這四人羈押禁見。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接案審理之後,兩度裁定柯文哲等人交保、檢察官兩度提起抗告,而高等法院還按部就班兩度作書面審查後都撤銷原裁定的這一路做法,是否有法律上依據?法律實務界人士高度質疑,甚至認為不合當前法律程序。

他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羈押、具保等等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這規定等於是說,僅限於「受處分人」不服才得提抗告。如果不是「受處分人」,縱有所不服,亦無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權利。

已經繫屬法院的案件,檢察官身分為案件「當事人」,法院對被告的羈押或具保等處分,被告才是「受處分人」。北院最初的交保裁定有利被告,受處分的被告自不會提抗告或異議。

法界認為,檢察官對所屬法院的裁定不服,雖然沒有抗告權,但有權向所屬法院提具意見聲明異議。抗告和聲明異議最大不同是,抗告法院是上級審法院,而聲明異議的對象是原審法院。

   
改革民粹健保 翻轉醫界「直美潮」
陳冠宇/內科與精神科專科醫師(台/聯合報
近日有關醫學系畢業生不接受專科訓練,直接進入醫美診所執業的「直美潮」,引起醫界與媒體的注目與評論。昨日民意論壇也刊登一篇「直美潮 錯在醫療體系崩壞」,其論點筆者十分認同。

國人普遍感到滿意的健保體系,已經演變成「民粹」傑作。因為大多數沒有生重病的國民,以省下不是太多的醫療費用為樂,但也因為許多小病的診治,累積起來消耗大多數健保資源,讓真正罹患「急重罕難」病症的少數病人與家庭,面臨與沒有健保時期同樣「病不起」的感嘆。而專門協助這些少數病患的大型醫院,則因為資源不足,工作人員錢少事多,紛紛唱起「不如歸去」曲,這就是目前的敗相。

「急重罕難」病症,會讓人傾家蕩產,但只發生在少數的個人身上,健保資源不著重在此,反而讓大多數感冒、酸痛、失眠等輕症的國民,以區區省下數百元醫療費用而感恩,這就是「民粹健保」。要解決這個問題,又不要大幅增加保費,有兩個方向必須努力:

一、保大不保小。許多國家都有健保自付額的規定,在美國,許多健保計畫規定一年內醫療費用在兩萬美金(甚至更高)以下完全自付,超過的話,健保公司才開始幫忙。許多比較輕的病症,病人會自費買藥,或者簡單的醫療器材來處理,這不但養成一般民眾照顧自己健康的習慣,也可以省下大筆費用,讓健保資源可以真正用來幫助「急重罕難」病症的患者。

如果我們也規定每次看診總費用在一定數額以下全部自付(例如一千或一千五百元),或者每年總醫療費用到達三萬至五萬以上,健保才介入幫忙,應該可以有效減少輕症浪費健保資源的問題。當然,真正貧窮的民眾,已經有福保等機制協助,理論上也不致造成他們的困擾。

二、落實轉診制度。在德、加、美等國家,沒有轉診是不能到大醫院看診的。在台灣,因為醫學中心名醫每個診次看診量過大,看了許多診所也能處理的病患,這就讓大醫院工作人員過度疲勞,讓不想賣肝的年輕醫護人員「直美」去了。

理論上,醫學中心的醫師們,應該看人數不多,由基層或小醫院轉介過來的「急重罕難」病人,很仔細的問診、檢查,並且與病人討論,作為年輕醫師或學生的榜樣。

要做到這樣,勢必要大幅提高醫學中心每個門診人次的給付,並且讓服務量不會過大。而目前到中心看診,只比到診所多幾百元的差別,對大多數都會區的民眾,根本數額太小,毫無改變大家就醫習慣的誘因。

筆者認為,要讓分級醫療落實,大幅提高醫學中心與診所的給付差距,甚至高達五倍都有必要,而民眾不經轉診,直接到中心掛號,費用要差到每個診次兩三千元以上,才能生效。

要做到上述兩個重大改革,醫界與衛生主管單位就要協力,積極教育民眾,並且設計好相關配套措施及改革途徑。

如此的改革,當然會讓基層診所的健保給付降低,可是如果會到診所看診的病人,在費用不超過額度的範圍內,完全自付,毫無健保點值過低,以及被無理核扣的壓力,對基層醫師未嘗不是好事。

這些改革落實,可能許多診所醫師會考慮回到醫院工作,醫院端也可以擇優選取適當有經驗的好醫師,大醫院五大皆空的慘況,應該就會得到解決。

健保的困境,沒有大刀闊斧的改變,只怕直美潮所顯現的醫療崩壞,只會愈來愈嚴重。

   
回響/庇護島「撞」況多 滾動檢討改善行人庇護島
李克聰/消基會董事暨交通委員會召/聯合報
一月二日,消基會發布建議改善行人安全措施的新聞稿,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討論。聯合報昨日以專題方式針對行人安全措施中的行人庇護島,綜合各方的正反意見做了完整的報導,讓政府相關單位更了解應從調整駕駛習慣及改善硬體設計來持續改善。

台灣的行人安全問題是多方面挑戰,涉及交通工程設施的規畫設計、交通法規的訂定與執行、用路人風險認知的宣導教育等多個層面。根據交通部統計,去年行人死亡肇因,車輛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的占比,與行人未依標誌或標線穿越道路、未依號誌或手勢指揮(示)穿越道路的占比相當,約占二成二,其中超過一半的事故發生在路口。顯示在路口的車輛未停讓行人,及行人對於交通規則的認知不足之問題同樣嚴重。因此要讓行人變得更安全,除了持續推動交通工程的改善及車輛應停讓行人外,也應加強宣導教育車輛駕駛與行人的風險認知,及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建議政府應善加運用PDCA(Plan、Do、Check、Act),滾動式檢討已實施方案的績效與因應調整改善機制,促使所有用路人能更相互尊重禮讓,才能產生良性循環,有效改善行人安全。

以目前改善重點的實施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為例,其中行人庇護島是為了讓行人在穿越較大的路口,如遇轉換紅燈時能夠暫時在庇護島停留,避開車輛未停讓的危險。但在行穿線退縮條件有限的路口,行人庇護島就可能設置在較突出的路口位置,如缺乏明顯的辨識標示,車輛駕駛人如以較窄角度轉彎,就容易因視線死角碰撞庇護島,甚至危及行人。至於行人也可能無法清楚認知庇護島的用途而善用。建議在已設置庇護島的路口,運用PDCA的滾動式檢討改善績效,評估分析行人使用庇護島的情形與車輛碰撞庇護島的事件,進行因應調整改善機制;如宣導調整駕駛習慣、增設反光條辨識標示、增繪轉彎動線的導引標線、增設提醒行人遇轉換紅燈時應使用庇護島的標誌等,並作為未來在其他路口設置的參考。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陸續修正實施後,建議政府應更了解目前行人穿越道路的需求與問題,並有因應的改善作為。如行穿線走到一半變紅燈時若無庇護島,應宣導其注意來車並舉手示意快速通過;如有劃設行穿線的路口間距離太遠(超過一百公尺),必須在其間的小路口以黃網線標示並增設行穿線,或在其間之路段增設行穿線以利行人安全穿越,避免其違規穿越造成危險。同時應對行人正確的交通行為及違規認定,做更完整明確的定義,並針對所有用路人對違規的危險認知與預防,進行更積極完整的宣導教育。

至於人行道正向、右行的交通行為,也應加強規範與宣導教育。目前人行道的行人及自行車,正向與逆向通行混流的情形嚴重;尤其高齡者走在人行道,容易被快速通行的正、逆向自行車嚇到甚至碰撞。建議政府盡快以需求與問題導向的方式,重新規畫設計並規範所有運具,包括行人的路權,嚴加執行以改善交通秩序混亂的現象,進而促使用路人願意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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