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 星期三

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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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第51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深入報導 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ARM首次公開募股(IPO):牽扯全球半導體格局的新挑戰
馬來西亞新創生態系崛起,台灣合作機會在那裡?
善用家族辦公室及家族憲章 為家族企業永續傳承奠定好基礎
   
智財管理 談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要件與AI著作保護之衝突
   
 
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國家安全法》在2022年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洩進行修法,凸顯政府強化營業秘密保障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中,企業要保護營業秘密面臨更大的挑戰。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要把自家裡的秘密管理好,就要做到合理的保護措施,沒有公司希望營業秘密被竊取,但是一旦真的發生時,若公司有盡到合理保護措施,起訴的成功率相對就會高一點。

圖一、智慧局局長廖承威


吳碧娥/攝影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及資策會科法所日前共同舉辦「營業秘密法遵與內控之優化- A+強化版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研討會,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致詞時指出,法務部司法院在2021年的時候做過一個統計,公司遇到最主要的營業秘密問題,就是內部員工竊取公司的營業秘密。廖承威曾經聽過一位科學園區的法務長分享過的切身之痛,就連離職當天的員工,都還在大量下載公司的機密並外洩出去;也有要離開公司的員工,利用進到原來的帳號跟密碼進到公司裡面,把公司的機密帶走。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公司與客戶之間會有資訊往來,但沒有按照要求把應該刪除的資訊確實刪除,沒有該做到該做的事情,也是會發生營業秘密外洩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廖承威舉出一個智慧局碰過的案子,有位員工從A公司帶槍投靠到B公司,並且把A公司的營業秘密帶走了,但不僅如此,這位員工到B公司之後,又把從A公司帶出來的營業秘密拿去申請四件專利,除了申請專利以外,甚至找一間事務所擔任稻草人角色,聘請事務所的A君扮演舉發人,對這四件專利進行舉發。廖承威解釋,營業秘密跟專利最大的差異,就是專利是以公開為原則,而營業秘密是要永遠是藏在你的保險櫃裡面,離職員工偷了營業秘密還不打緊,還要用申請專利的手段把它公開,目的就在玉石俱焚。

最後在檢察官介入調查這件案子的時候,才透過一張到智慧局裡面繳納規費的證據,勾稽出是同一個人舉發自己的案子,先偷走別人的秘密再透過申請專利來把它公開,是台灣營業秘密很重大的一個案子。

因此,廖承威呼籲企業界,要把自家裡的秘密管理好,就要做到一個合理的保護措施,沒有公司希望自家的營業秘密被竊取,但是真的發生的時候,若公司有盡到合理保護措施,起訴的成功率相對就會高一點。政府機關致力提供一個營業秘密法制的健全規範,但重要的還是回到企業是否有盡到合理的保密措施。相信透過公司的內稽內控制度,還有TIPS營業秘密的管理,能讓台灣整個智慧產權跟營業秘密的管理更加完善。

企業面對逐年升高的營業秘密風險

台灣每年都有高達上百件的營業秘密案件立案,光是2020年即高達160件,且逐年增加當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除自身營業秘密侵害外,也包括被外國政府查緝,實為台灣企業於全球化經營中必須正視的議題。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指出,自2014年起至2021年,共有478人因為營業秘密案件被起訴,確定案件人數135人,定罪率只有63.5%,其實並不算高。不過,近年與營業秘密有關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加,法院判賠的金額也逐漸攀升,迫使公司必須正視與營業秘密相關的法律風險。

圖二、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


吳碧娥/攝影

過去幾年常聽聞有高階主管帶著公司研發機密前往海外發展,為了保護國內的創新研發,營業秘密法修法後新增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訴追要件、刑事罰併同處罰等規定,並於2013年2月1日正式實施。

營業秘密侵害的罪與罰

侵害營業秘密會涉及許多刑事責任,除了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侵害營業秘密罪」,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還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93-2條擔任中資人頭的刑事責任。

2022年,國家安全法新增「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大幅加重關罰則,觸犯「經濟間諜罪」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觸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國家安全法規範的侵害行為,包括:

  • 利用不正方法取得,或取得後使用、洩漏;
  • 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
  • 所有人告知應刪除而不刪除;
  • 明知他人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 明知他人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 明知他人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

許永欽再次強調公司對於法令遵循的重要性,因為根據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若公司能建制一套完整的法令遵循制度,並確實依相關措施進行監督管理,顯示已經採取必要且可期待的注意義務,縱使其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仍有違法情事,也不能課予該公司刑責。許永欽指出,公司必須先擬定事先預防措施,像是定期或的員工教育訓練,並建立員工任務分工與監督機制,藉此避免員工在執行業務中無任何糾錯機制而觸法;主管應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或賦予員工執行業務中定期報告工作進度的義務。最後要藉由事後的獎勵與懲罰,促使員工日後能依法而行。另外,針對法人及高階管理層也要有內控的究責與問責機制,只有法人或高層怕被罰,才會有效執行內部控制。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9期: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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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首次公開募股(IPO):牽扯全球半導體格局的新挑戰
林宗輝╱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作為全球領先的半導體智慧財產(IP)授權公司,ARM近年來的發展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隨著首次公開募股(IPO),其業務模式和市場策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檢視。特別是與高通的法律爭端和原有客戶組成的RISC-V聯盟等挑戰,可能影響ARM的IPO前景和未來的IP授權業務。本文將深入分析這些因素,並探討它們對ARM的戰略和前景的影響。

ARM 是全球知名的半導體技術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專業的晶片架構設計與相關IP授權,目前正計劃在今年9月在納斯達克進行一次價值600億至700億美元的首次公開募股(IPO)。這一目標估值使其成為美國近兩年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IPO。這家由日本投資巨頭軟銀(SoftBank)擁有的公司正大力推動以人工智慧(AI)來驅動其晶片IP授權業務,藉以實現這一巨大的估值。今年的AI熱潮已經推動主要科技公司的股票上漲,軟銀也希望ARM能複製同樣的成功故事。

ARM在全球半導體產業中佔有重要地位,其晶片設計被用於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感測器、磁碟儲存設備和伺服器等產品;幾乎每一部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都使用了ARM的技術。今年5月,ARM推出了新的機器學習模型晶片組架構Cortex-X4核心和名為G720的GPU。此外,該公司還擴大了開源合作夥伴關係,並以之為基礎推動GPU生態發展。

ARM的IPO計劃看起來雖然一帆風順,但實際上暗潮洶湧,除了與高通(Qualcomm)的法律爭端仍持續外,ARM本身在授權機制的改變以及可能進軍晶片設計的傳言,都讓其既有的客戶如坐針氈,因此,其不少大型客戶轉而投向另一個開放架構,建立RISC-V聯盟,成為ARM在IPO之後的一大隱憂。

ARM的IPO計劃:仍難擺脫軟銀

原本軟銀擁有約75%的ARM股權,其餘25%股權由軟銀的Vision基金持有;為了此次IPO,軟銀以約160億美元從Vision基金收購其餘25%的ARM股份,使軟銀集團的持股比例增加。這一舉動可能反映了軟銀對ARM的長期信心和戰略意圖。

目前市場對ARM最新的估值略高於640億美元,處於先前媒體透露的600至700億美元區間內。這可能反映了市場對ARM的評估和期望。然而軟銀可能只會釋出10%左右的股權,這使得ARM未來的市場策略與經營方向仍會受到軟銀的控制,此外,ARM從IPO中募集的資金將低於此前計劃的80億至100億美元。

ARM的IPO計劃是其全球擴張和創新戰略的核心部分。ARM的IPO計劃不僅是為了籌集資金,更是為了提高公司的公眾形象和市場認可度。IPO將有助於ARM在全球市場上建立更強大的品牌形象,並吸引更多的合作夥伴和客戶。為此,ARM需要在IPO前清晰地定義其業務模式和市場策略,並確保其業務和財務表現符合投資者的期望。

IPO計畫對軟銀而言非常重要,這代表它當初的投資可能可以翻倍回收,改善軟銀近年來投資失利的窘況。然而,就整體而言,軟銀雖然幫助ARM的市值在數年內翻倍,但因太過追逐利益,迫使ARM在市場策略上過於激進,反而傷害了原有的客戶關係,甚至可能踩到客戶的業務範圍,長期來看,恐怕不利於ARM在IPO之後的發展。

ARM與高通的法律爭端引發業界關注

ARM與高通的法律爭端是一個重要的風向球,高通是ARM的大客戶之一,一方面ARM要維持其授權標準不容改變,但另一方面面對大客戶的態度過於強硬,卻又可能逼走客戶,投身於競爭架構,因此陷入兩難。

這一爭端的根源在於ARM和高通之間的專利授權和合同遵守問題。ARM指控高通收購NUVIA之後直接使用其客製化架構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專利授權協議,並要求高通支付相應的賠償和罰款。高通則反駁ARM的指控,並指控ARM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和商業道德。

高通在訴狀中更指稱ARM將來會片面改變IP授權方式,阻止其客戶使用第三方的IP來搭配ARM的處理器IP,雖然部分分析師指出這只是高通的片面之詞,但ARM這方面也沒有明顯否認,若成真,這將導致未來向ARM授權公版IP的客戶走向高度同質化的狀況,處理器中的主要IP功能都必須來自ARM,嚴重影響競爭力;未來要凸顯效能,恐怕只能透過搶進先進製程才有辦法達成,這對晶片設計業者來說,負擔也會更沉重。

ARM與高通的爭端已經不僅只是影響二者的法律和合同問題,更涉及ARM對整個市場的業務和市場關係。投資者和市場可能擔心這一爭端對ARM的業務和財務表現的不利影響,並可能對ARM的IPO持保留態度。特別是在全球半導體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這一爭端可能影響ARM與其他客戶和合作夥伴的關係,並可能影響ARM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市場份額。

反目成仇?重要客戶組成RISC-V聯盟成隱憂

近期,高通、恩智浦(NXP)、英飛凌(Infineon) 、博世(BOSCH) 與Nordic 就宣布將成立合資公司,要組成五眼聯盟,雖然他們宣稱新公司近期目標是要追求RISC-V在車用電子的技術發展,但實際上恐怕不止於此。

除了這五眼聯盟以外,也有不少晶片設計業者早就深入探討使用RISC-V取代ARM架構的可能性,比如說英特爾、聯發科、NVIDIA,都有相關的計畫,甚至已經使用在實際晶片產品中。誠然,ARM仍是全球最大的晶片IP供應商,擁有的客戶不計其數,但這些客戶也有相當大一部分已開始人心思變,轉而尋求如RISC-V之類的替代架構,這對ARM而言也不啻為一警訊。

RISC-V的最大優勢在於架構彈性更高,使用者可以深度客製化,指令集本身的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版權費,若IC設計業者缺乏深度客製化能力,亦可向SiFive之類的RISC-V架構專業設計服務公司授權其現成的晶片設計,減少開發時間。

RISC-V聯盟的出現是ARM在全球半導體市場的另一個重要挑戰。然而,RISC-V聯盟也可能對ARM的IP授權業務和市場地位構成挑戰。特別是在全球半導體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RISC-V聯盟可能影響ARM與客戶和合作夥伴的關係,並可能影響ARM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市場份額。

ARM需要在這一挑戰中展現出高度的戰略和創新能力,並找到合適的業務和市場策略來應對RISC-V聯盟的影響。這可能涉及ARM在產品開發、市場定位、競爭策略等方面的全面評估和調整,並可能需要ARM與客戶和合作夥伴進行更廣泛和深入的溝通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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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新創生態系崛起,台灣合作機會在那裡?

展望2023年,MYStartup 將持續投入馬來西亞的創業社區的建立,並透過新規劃的項目建立更具包容性的科技生態系統,此外,該機構也正在強化與本地和外國合作夥伴的合作關係。其目標只有一個:截至2030 年讓該國孵育 5,000 家新創業者,並推動馬來西亞躋身全球創業生態系統 20 強之列,在新創生態系成熟之前,預計將由政府端主導馬國新創發展。

協助馬國新創生態成長的《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

2021年疫情爆發後,由於遠端工作與軟體驅動的需求促進以新創為首的數位經濟更快速成長,因此建立完整的新創發展環境更成為各國刻不容緩的需求。

由於鄰國新加坡的新創體系完整,馬國為在新創發展不落人後,由科學技術創新部(Ministry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osti)便推出《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Malaysian Startup Ecosystem Roadmap 2021-2030)與 「MYStartup」 新創平台,協助與國際新創資源對接,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目的為協助政府、投資者和創新者在內的利害關係人達成將馬來西亞列為全球 20 大創業生態系統之一的目標。

該藍圖明確指出新創生態系發展須經過四大階段,整理如下:

第一為起始階段(Activation Stage),該階段的生態系統中新創家數少於 1,000家,但具備巨大成長潛力;

第二為全球化階段(Globalisation Stage),該階段的新創特色是800-1,200家新創開始具備拓展市場的能力,且估值達1億美元,準備進入快速成長期,而馬來西亞的新創生態正處於此時期;

第三為吸引力階段(Attraction Stage),意指生態系已經超過2,000家新創,並具備完善的法規制度、足夠的國內外投資人,且生態系可以和海外擴張規模;

最後一個階段為整合階段,包含3,000家以上新創,且能進行知識與技術移轉能力。

圖1.《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的主要措施


資料來源:《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

不過,馬來西亞在發展新創生態時也遇到不少挑戰,舉例而言,在起始時期,由於民間投資的金額嚴重不足,大大妨礙新創成長速度,因此政府決定帶頭投資。目前,政府通過「搖籃基金」(Cradle Fund)、馬來西亞科技發展公司(MTDC)、馬來西亞債務創業投資有限公司(MDV)、馬來西亞創業投資管理公司(MAVCAP)、Kumpulan Model Perdana(KMP)和馬來西亞數位經濟機構(Corporation (MDEC)等投資單位來替當地新創業者提供直接投資的支持,而這些馬來西亞政府擁有的風險投資 (VC) 公司的支持往往扮演股東,而非間接投資者的角色。

這與英國 (UK)、美國 (USA)、新加坡和韓國政府所扮演的純引資的角色相當不同,使得馬國投資公司對於這些新創業者具備實質控制權,這可能對於吸引民間募資較為不利,因此,馬國政府正在減少這種與民間投資者直接競爭的可能性,同時透過提供稅收減免和其他配套措施等因素來吸引更多新創投資人,這不僅可以提升新創企業的資金來源,還可以確保在業者的企業生命週期後期階段獲得更多投資人的跟投,這也是馬國政府能與主要新創國家抗衡的關鍵一步。

圖2.《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的五大願景


資料來源:《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

馬國政府為此分析當前全球排名前 20 大創業生態系統中佔據主導地位的國家/地區的作法,以英國為例,政府政策協助對其成為歐洲金融科技中心的成功至關重要,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引入監理沙盒的國家,以此來快速促成具有高度競爭力的金融科技新創企業的誕生,並積極建立各種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據點,搭配豐沛的學研能量,同時吸引國際投資人與新創進駐。

另外,在鄰國新加坡政府政策的催動下,該國正在成為東南亞與亞洲的下一個大型科技中心,從友善的監管政策到培育具有競爭力的創業生態系統的全面系統方法無所不包,星國目前擁有 6 家獨角獸企業,包括亞洲第一家價值100 億美元的十角獸 Grab,該國也推出鼓勵年輕人創業的計畫,並透過各種對外國投資和人才友善的措施來建立正向創業與出場機制。

上述兩國皆是馬國政府在借鏡他國新創生態發展時的重要國家,對新創而言,產業群聚的效應對新創整體成長影響相當龐大,生態系統越大越能吸引國際能見度與投資人,有機會使每家新創公司的業績和平均估值可能就越高。

MYStartup扮演馬來西亞國家新創育成角色

除透過《2021-2030馬來西亞生態發展藍圖》積極解決新創企業遭遇的瓶頸之外,另一政府機構MYStartup則是主要的推動單位,旗下的各種計劃(Programme)則是主要協助新創成長的機制。

根據該機構2022年報指出,目前的計畫主要分成初步想法型(Idea based)與能力建構型(Capacity Building)兩種。在初步想法型上以「MYHackathon」為主,也是馬國第一個黑客松競賽,該計劃於 2020 年推出,起初目的在加速特定數位政府解決方案來應對 COVID-19 疫情,後來則成為推動民間創新的助手,該計劃已成功促成具備潛力的新創企業並將其引入國家生態系統,讓這些新創也獲得在國際拓展能見度的機會。

從實際成果觀察,2022 年的MYHackathon提出兩大競賽項目,目標是讓新創為政府部會提供數位解決方案,如提升網路滲透率與家庭網路使用數量,這次的競賽共超過 600 家申請者報名,120 名入圍,9​​ 名獲獎。

而在能力建構型部分則有多種計畫類別,其中與新創人才培訓相關的稱為「MYStartup Internship programme」,該計畫的目的為協助新創業者尋找科技實習人才,這些實習生涵蓋從應屆畢業生到失業馬來西亞人皆有,來填補數位商業服務和數位科技領域的職位,人才需求領域特別集中在大數據、數位行銷、人工智慧,而產業需求上,則以IT基礎建設業者缺口最大。

其他能力建構型以加速器類別最受歡迎,分成「MYStartup Pre-Accelerator programme」與「MYStartup Roadshows」兩大類,MYStartup Pre-Accelerator 計劃是透過業師輔導來為新創企業提供經營業務、業務發展、市場進入與獲得天使投資者投資機會的知識,在計畫的最後階段中,執行單位將根據產品可行性、上市策略和可持續商業模式進行評分,該計劃匯集了 33 家選定的新創公司與 40 多位全球陪跑導師與投資人,這些導師擁有第一手經驗,相當清楚成功企業發展上可能面臨的挑戰。

圖3. 不少新創企業在加速器項目中獲得投資


資料來源:MYStartup 2022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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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家族辦公室及家族憲章 為家族企業永續傳承奠定好基礎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家族企業在華人社會中占的比例相當高,從兩岸三地觀之,不少赫赫有名的大企業都是家族企業,其中不乏公開發行的公司;相信在中小企業中,家族企業的占比更高。常言道:「創業難 守業更難」,對家族企業來說,尤其如此。主要原因是家族企業對於家族治理工具與制度的態度仍趨保守,特別是中小型家族企業,傳子不傳賢的態度仍是根深蒂固。不過,由於近年社會已相當多元化,新興科技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湧現,許多家族企業的第二、第三代,都選擇依興趣選擇職業或自行創業。然而,儘管如此,在兩岸三地家族企業的數量還是很龐大,其轉型與傳承仍是值的深入探究的議題。調查顯示,有設置家族辦公室及訂定家族憲章的企業,家族成員間的溝通及企業策略整合有較高的效率,對建立完備的風險控管及傳承接班規劃有所助益。

勤業眾信Deloitte Private長期關注對家族與民營中小企業產生影響的重大議題,於8月9日首次發布《2023台灣私人暨家族企業調查》報告,以「家族企業的資產配置規劃與未來策略藍圖」調查為主軸,探討台灣家族企業如何在詭譎多變的時代,以多元角度進行布局並創造成長動能,彙整2023年相應的建議方向,引領台灣家族企業擘劃轉型傳承,締造永續價值。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負責人資深執行副總經理李紹平表示,相較於目前多以全球或大範圍地域性家族市場為研究對象的資訊,本次的調查希望在地緣政治及通貨膨脹持續影響亞太地區家族企業發展前景的局勢下,聚焦觀察台灣家族企業的需求現況,提供貼近華人家族文化和台灣市場環境的在地化觀點。

本次的調查適逢後疫情時代的開端,勤業眾信觀察,台灣家族企業在資產配置仍以現金、股票、債券等傳統投資及不動產為主,占比超過五成。特別在美元強勁的帶動下,預計未來五年增持海內外存款、定存及股票的比例將顯著增加,尤其針對外幣增持的投資規劃占比將高達40.7%。此數據除了與國外家族企業之投資偏好相近,顯見資金快速流向抗通膨且保值的資產,亦反映出台灣家族企業對於疫後復甦仍保樂觀的態度與信心。

圖1. 本次接受調查的家族企業設立家族辦公室的狀況


圖片來源:《2023台灣私人暨家族企業調查報告》,Deloitte Private,©2023勤業眾信版權所有

李紹平提醒,在台灣家族企業積極布局外部投資規劃的同時,也應重新盤點家族資產配置與家族治理工具,綜合檢視對下一代企業領導人的規劃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勤業眾信調查指出,有設置家族辦公室[1]及訂定家族憲章[2]的企業,家族成員間的溝通及企業策略整合有較高的效率,對建立完備的風險控管及傳承接班規劃有所助益,建議打造因時制宜的管理模式,方能確保家族基業在多變的環境中永續長青。

家族辦公室與憲章  奠基永續傳承第一步

勤業眾信Deloitte Private家族企業及高淨值資產客戶負責人資深會計師賴永發指出,由於台灣多數家族企業規模不大、成員不多,加上華人價值文化較重視人治及親情倫理,能真正落實家族治理者不多,可能會導致家族成員利益衝突及資源的不合理分配,紛爭也將因利益考量各異,缺乏值得信服的遊戲規則及溝通平台而起。近年來,家族企業股東紛紛成立閉鎖性控股公司以確保經營權之穩定,惟企業永續發展需要跨世代之家族成員有一致的價值標準、明確的遊戲規則及良好的溝通協調平台,只有安定的控股架構是不夠的。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越來越多的家族企業開始關注家族治理制度,特別是成立家族辦公室和制訂家族憲章。

勤業眾信表示,建立家族辦公室和家族憲章是家族企業在資產配置規劃和未來策略上的重要一步。地緣政治牽動全球化逐漸轉變為區域化的趨勢,同時,市場競爭加劇深化家族企業對專業化管理和決策的需求。建立家族辦公室與家族憲章提供了一個組織化和規範化的框架,促進家族企業的管理效能、治理透明度和長期發展。根據是次調查發現,超過八成參與調查的家族企業仍未建立起家族辦公室與家族憲章等規章制度,建議家族成員應持續加強專業知識與管理技能的學習,並在確定共同的家族價值觀與理念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家族辦公室與家族憲章的建立,方能為企業的成功和傳承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大關鍵面向驅動家族企業數據治理

勤業眾信Deloitte Private數位轉型服務負責人副總經理陳柏諭表示,家族企業的治理與傳承一直是個關鍵而複雜的議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家族企業面臨許多挑戰,包括:企業的轉型、領導權的轉移、價值觀的延續及市場競爭變化。而在科技蓬勃發展的數據時代, AI和數據治理將成為促進家族企業傳承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陳柏諭歸納,家族企業的數據治理,將驅動家族企業「決策、創新轉型、安全和隱私、知識管理和智慧傳承」四大面向的成長。家族企業可透過AI技術分析和解讀大量的歷史資料,更精準地了解內部管理資訊與產業市場環境和競爭壓力,為決策提供有效和準確資訊,藉以開拓更符合市場需求的創新服務和營運模式;同時,AI和數據治理可協助家族企業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即時檢測潛在風險並提供防範措施,保護家族企業的核心資產。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9期: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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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要件與AI著作保護之衝突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

電腦合成音樂於1957年首次產生在美國貝爾實驗室(Bell Laboratories),其利用「Music I」程式而製作樂曲「The Silver Scale」[1]。隨著技術發展,1960年代開始有以演算法(algorithm)製作音樂,而到1980年代末期時已有全部由電腦程式自動生成音樂之技術。近期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術的發展,「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開始用於音樂創作。在深度學習技術之前,音樂創作的演算法必須先設定相關創作原則;但深度學習技術則可從音樂資料中產生創作原則。

按照目前台灣著作權法學理或司法實務,「原創性」是著作權取得之條件。AI程式的「創作」因不涉及人類直接的「精神作用」或「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而其原創性的存在與否將是爭議。因此,在現行著作權法架構下,是否能主張個別AI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頗有疑慮。本文意在提醒著作權法的原創性概念必須要修正,以能將著作權保護賦予AI程式所自動產生的著作。

破:「原創性」為學術與司法實務所創造

翻遍著作權法條文事實上沒有要求受保護的著作要有「原創性」。但受到學說的影響,司法實務例如最高法院在90年台上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中,從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對於「著作」的定義,即「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闡述「創作」其「須具原創性,即須具原始性及創造性,亦即須足以表現出著作者個性或獨特性」,才得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近期最高法院於109年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指出,「創作」乃指「著作人基於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達方式,須具有原創性」;而「原創性」則指「著作人之獨立創作」,其「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表現該著作之個性及獨特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物」。

該等觀點考量為避免「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而「使社會上一般人動輒得咎」。但法院未曾思考一般人只要未抄襲,就不會有侵權疑慮。

省:創作性之要求

關於原創性的二因素,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另「創作性」其不要求著作須「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而僅要求「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

其次,就「原創性之程度」,其不須如專利法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故「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甚至,該著作「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但二者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該著作之「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時,該著作仍「可認為具有原創性」;例外是若該著作之「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時,「則無保護之必要」。此原創性概念已在法院的實務中落實。

如果必須探究「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則因不認為AI程式可為作者,即無法考量AI著作之原創性。是否能捨棄「創作性」之概念,應值得反思。

困:AI著作之原創性

關於AI著作能否取得原創性,其問題在於AI著作之「創作」乃透過電腦程式模型所達成。以音樂著作為例,該類模型係以電腦程式演算法學習過去的流行音樂所產生。該模型本質上是機械化地產出一串資訊,而該串資訊經過電腦程式轉換成旋律(音符的序列)或歌詞,而形成AI著作。由於無論是旋律或歌詞,對AI程式而言僅是「資料」或「數據」而屬同等性質,故本文於原創性分析時不特別區分二者之差異。

從演算法作者或AI程式設計者的角度,由其對於流行音樂的理解而創作學習相關音樂的演算法,進而使該演算法歷經學習過程,而產生用於創作音樂之電腦程式模型。該模型的完成非僅來自於機械式的電腦運算而生,而是納入使用者的參與以決定最後的模型。該模型能以電腦程式著作的形式而受到著作權保護;但不代表透過該模型所製造的一串資訊,其可因電腦程式而轉化成AI著作,並讓該AI著作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保護。

事實上,AI模型的創作過程不如傳統的流行音樂著作於創作過程,有作者的「精神作用」或「思想或感情之表現」,因為AI模型沒有歌詞寫作時作詞者所依賴的故事背景,亦無歌曲旋律所能反映出作曲人的感覺、心情或情緒。此外,AI模型無法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因為AI模型僅是一串程式語言或數學公式與符號的組合。因此,初步而言,AI著作本身不易被認為有原創性。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林利芝曾就AI生成之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權保護之議題,指出若該作品僅是AI系統機械化之結果、或由隨機過程所生成,並缺乏將人類抽象的思想或想法具體化而成之原創表達時,則儘管該作品表面上具有「上下文意」,也不應給予著作權保護;主因是該類保護無法達成創設著作權之目的,即鼓勵人類創作,進而豐富人類的文化與智慧知識資產[2]

雖然AI著作符合林老師之不予著作權保護之AI生成作品,不過,AI音樂創作程式應該有助於人類創作之鼓勵,因為無樂理基礎的使用者能在AI著作的輔助下,選擇或修飾相關的旋律或歌曲模組後而創作音樂,進而更願意創作。因此,本文認為僅從原創性分析的本質出發即可,即檢驗創作時的精神投入,而無須再論著作權保護之目的,畢竟「創作行為」本身即是著作權法期待的結果。

立:「原創性」判斷之差異化

司法實務就具體個案的原創性判斷時,會依不同的著作類型而採取差異化的分析方法。例如針對攝影著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並「運用各種攝影技術」,包括「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以「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時,該攝影著作可獲得著作權法所之保護。

另針對編輯著作,根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40號民事判決,該類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始足當之」;但「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使有「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也難給予著作權之保護。

如果政策上欲將著作權的保障授予AI所生成的著作(無論有無涉及人類行為的互動),則法律上應為AI創作開發新的原創性判斷原則。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9期:每年立案破百件!智慧局局長廖承威呼籲企業重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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