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中央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訴求,以及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審查效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並已正式發佈,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CNIPA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第十章,共有7處,分別為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及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節。現分述如下。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的修改
這部分主要是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細分為「3.5.1 審查原則」及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並於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的部分加入2個例子,將細節具體明確化。修改後條文如下:
3.5關於補交的實驗資料
3.5.1 審查原則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准。
對於申請日之後申請人為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要求補交的實驗資料,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資料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
按照本章第3.5.1節的審查原則,給出涉及藥品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例1】
權利要求請求保護化合物A,說明書記載了化合物A的製備實施例、降血壓作用及測定降血壓活性的實驗方法,但未記載實驗結果資料。為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申請人補交了化合物A的降血壓效果資料。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化合物A的降血壓作用已經公開,補交實驗資料所要證明的技術效果能夠從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應該注意的是,該補交實驗資料在審查創造性時也應當予以審查。
【例2】
權利要求請求保護通式I化合物,說明書記載了通式I及其製備方法,通式I中多個具體化合物A、B等的製備實施例,也記載了通式I的抗腫瘤作用、測定抗腫瘤活性的實驗方法和實驗結果資料,實驗結果資料記載為實施例化合物對腫瘤細胞IC50值在10-100nM範圍內。為證明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申請人補交了對比實驗資料,顯示化合物A的IC50值為15nM,而對比文化1化合物為87nM。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化合物A及其抗腫瘤作用已經公開,補交實驗資料所要證明的技術效果能夠從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應該注意的是,此時,審查員還需要結合補交實驗資料進一步分析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滿足創造性的要求。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的修改
這部分只是些微的文辭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最後一段中的「則應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為「通常需要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將「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質和/或用途。」修改為「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的修改
這部分是比較多的文辭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中的第(1)項修改為:
(1)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了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等結構資訊,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已經被公開,則該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但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獲得該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據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資訊不足以認定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化合物之間的結構異同,但在結合該對比文件記載的其他資訊,包括物理化學參數、製備方法和效果實驗資料等進行綜合考量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推定二者實質相同,則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結構確有差異。【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5期: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正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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