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21台灣綠能產業新修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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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第37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正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深入報導 遠距醫療納入健保給付,2021年正式啟動!
疫情下的台幣升值潮,產業界如何因應?
   
研發創新 2021台灣綠能產業新修法展望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早期公開制度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正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全面貫徹中央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訴求,以及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審查效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並已正式發佈,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CNIPA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第十章,共有7處,分別為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及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節。現分述如下。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的修改

這部分主要是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細分為「3.5.1 審查原則」及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並於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的部分加入2個例子,將細節具體明確化。修改後條文如下:

3.5關於補交的實驗資料

3.5.1 審查原則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准。

對於申請日之後申請人為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要求補交的實驗資料,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資料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資料

按照本章第3.5.1節的審查原則,給出涉及藥品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例1】
權利要求請求保護化合物A,說明書記載了化合物A的製備實施例、降血壓作用及測定降血壓活性的實驗方法,但未記載實驗結果資料。為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申請人補交了化合物A的降血壓效果資料。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化合物A的降血壓作用已經公開,補交實驗資料所要證明的技術效果能夠從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應該注意的是,該補交實驗資料在審查創造性時也應當予以審查。

【例2】
權利要求請求保護通式I化合物,說明書記載了通式I及其製備方法,通式I中多個具體化合物A、B等的製備實施例,也記載了通式I的抗腫瘤作用、測定抗腫瘤活性的實驗方法和實驗結果資料,實驗結果資料記載為實施例化合物對腫瘤細胞IC50值在10-100nM範圍內。為證明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申請人補交了對比實驗資料,顯示化合物A的IC50值為15nM,而對比文化1化合物為87nM。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根據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化合物A及其抗腫瘤作用已經公開,補交實驗資料所要證明的技術效果能夠從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應該注意的是,此時,審查員還需要結合補交實驗資料進一步分析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滿足創造性的要求。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的修改

這部分只是些微的文辭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最後一段中的「則應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為「通常需要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將「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質和/或用途。」修改為「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的修改

這部分是比較多的文辭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中的第(1)項修改為:

(1)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了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等結構資訊,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已經被公開,則該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但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獲得該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據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資訊不足以認定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化合物之間的結構異同,但在結合該對比文件記載的其他資訊,包括物理化學參數、製備方法和效果實驗資料等進行綜合考量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推定二者實質相同,則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結構確有差異。【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5期: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正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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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醫療納入健保給付,2021年正式啟動!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外國行之有年的遠距醫療,在台灣卻一直停留在試辦階段。不過,隨著健保給付將把遠距醫療納入,明年起可望有更多醫療院所與資通訊業者投入其中,不但能嘉惠更多離島、偏鄉的民眾,更可能成為下一個發光發亮的明星產業。

本刊在前文(台灣遠距醫療法規現況與未來挑戰)曾經報導過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台灣的遠距醫療法規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不過,從明(2021)年開始,隨著遠距醫療將正式納入健保給付範圍,台灣的遠距醫療事業終於補上最後一塊拼圖,讓許多耕耘許久的相關業者,看到一線曙光。

「明年就是遠距醫療進入健保給付的元年!」在12月初由生策會舉辦的「台灣醫療創新國際競爭力論壇 - 遠距醫療、精準醫療、細胞治療」中,中央健保署主任秘書葉逢明一開口,就宣布這個好消息。「這已經不是試辦了,就是健保正式納入遠距醫療,」他解釋,在第一年當中,健保準備了1億元,作為遠距醫療的給付總預算,包括耳鼻喉科、皮膚科、門診、急診等項目的遠距醫療,都可以請領健保給付。

5G使遠距醫療效益更顯著

自從2018年衛福部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後,台灣才開始有業者投入其中,三年下來也已經小有成果。舉例來說,仁寶集團在嘉義、雲林、澎湖建構了社區的遠距照護系統,設計了可以24小時服務、還可用於醫院掛號的聊天機器人(chatbot);遠傳電信則善用了電信商的優勢,以SaaS(軟體即服務)的策略定位,縮短城鄉之間的醫療資源落差。

「我們的優勢,就是可以為醫療院所設計整套的解決方案,降低他們系統整合跟維護的難度,」遠傳電信陳國正協理表示,他們鎖定的族群,分別是資源不足的偏鄉、急診後送和照護。「偏鄉跟大醫院之間的地理距離沒辦法改變,但我們可以使用科技,讓病人在到院的五分鐘前,讓醫生獲得更充足的資訊,增加急救成功率。」

這一切的構想,在5G開台營運後,有了更顯著的效益。陳國正解釋,遠傳在台東大武山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架設了5G的邊緣運算網路,把兩地之間的訊息延遲降低到10毫秒(ms),「如果在以前用4G網路,搭配亞馬遜的AWS雲端平台就會花上249毫秒;就算用了5G,如果把訊號先送往雲端再轉接,也得要23毫秒左右。」

圖1:遠傳在今年推出台灣首例的5G遠距醫療模式
資料來源:https://www.fetnet.net/5G/5g-clinic.html

醫材製造能力,是台灣發展遠距醫療的強力後盾

談到台灣發展遠距醫療的優勢,陳國正認為,優良的硬體製造能力絕對是關鍵。他指出,為了適應不同條件的偏鄉醫療環境,許多醫療器材都得重新設計。「血糖機、血壓計……我們本來以為都得去國外找,沒想到在台灣通通都有,而且連超音波用的探頭都可以做得比我手上的麥克風還小!」

此外,這些業者也不約而同地把居家照護視為下一個遠距醫療的大商機。陳國正指出,「台灣其實有很大的族群,他們不一定居住在偏鄉,但就是交通不方便,卻又獨居而且有定期上醫院回診的需求,」但現行衛福部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還是以「會診」為架構,也就是患者必須在當地衛生所醫師的陪同下,才能與遠端醫院的醫師進行線上診療。對此,來自健保署的葉逢明也表示,從2021年開始,健保署就會開始研究居家照護、長照與遠距醫療掛鉤的可能性;「當亞馬遜(Amazon)都開始做線上藥局,我們現在的通訊診療辦法,也該思考要不要修正了。」

生策會副會長楊泮池則提醒,要成功推廣遠距醫療,必須要從應用場域跟政策誘因下手,也就是切實解決醫療產業面臨的痛點,才能產生對的商業模式。「如果台灣的ICT實力能夠與醫療技術充分整合,創造出來的產業很可能是下一座護國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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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灣智財界十大事件回顧

 
疫情下的台幣升值潮,產業界如何因應?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台幣這半年來的升值又快又猛,讓許多傳產業者擔心將因此喪失出口的競爭力。其實不用太擔心這波升值,因為外銷訂單金額仍在成長,國際資金也紛紛來台灣找尋投資機會,廠商不妨換個角度思考:如何利用這波升值潮,增強自己的競爭力。

今年台幣的匯率持續升值,如果以全球的基礎貨幣是美元來當標準,台灣人的財富在全球是明顯成長的。從台幣匯率和台灣股市的大幅成長,可以看到全球的資本願意前來投資台灣的意願相當高,如果沒有看到明顯的投資獲利誘因,全球資本不會大量湧入台灣進行投資。

圖1:1996年至今台幣兌美元匯率走勢

2020年是台灣經濟表現不平凡的一年,台灣GDP年度成長率並沒有以往年高出許多,但是這已經足以讓台灣的經濟表現在全球交出亮眼的成績單,因為世界各國受到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幾乎都出現了經濟衰退。

圖2:近年台灣每季經濟成長率

圖3:近年韓國每季經濟成長率

圖4:近年新加坡每季經濟成長率

圖5:近年日本每季經濟成長率

圖6:近年中國每季經濟成長率

防堵疫情得當,台灣今年經濟表現堪稱亮眼

以台灣周圍鄰國為例,南韓、日本、菲律賓、中國,2020年至少都出現一季度的GDP衰退,東南亞的貿易樞紐國:新加坡出現連三季GDP衰退。相對於周圍許多經濟體的經濟表現不如預期,台灣如同往年一般的經濟成長,反而相對亮眼許多,關鍵在於,台灣非常有效的阻擋了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入侵。

圖7:2019年至今每月台灣受雇人數(單位:千人)

在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席捲全球的上半年,台灣就業人口一度最慘減少約5萬多人,台灣的總人口約2360萬人,同時期的南韓就業人口減少超過百萬人(總人口約5170萬),日本就業人口減少超過150萬人(總人口約12600萬),新加坡第二季就業人口減少超過12萬人(總人口約571萬),歐元區就業人口減少超過510萬人(總人口約34190萬),美國就業人口減少超過2500萬人(總人口約32913萬),從就業數據和人口規模就可以體會,台灣經濟受到疫情的傷害相當小。

圖8:2016年至今台灣民間消費業營業額年增率變化

民間消費是台灣重要的經濟成長項目。2020年比較慘的是觀光旅遊和餐飲業,但上半年過後,台灣的餐飲業已經逐漸走出陰霾,年增率從負20%恢復到正成長,零售和批發產業也回到正成長。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樣的表現沒有特別好,但如果和亞洲其他地區相比,例如東南亞各國,那就可以觀察到明顯的落差,新加坡零售銷售一度衰退超過50%,東南亞表現較好的是越南,下半年就恢復年增率正成長。

從統計數據就可以看出來,台灣的民間消費在3〜5月份雖然也遭遇逆風,但相對於許多國家大規模的商業活動驟減,台灣的傷害可以說是相當小,扣除觀光旅遊產業,台灣的整體民間消費表現算是很不錯。

圖9:2019年至今東南亞各國零售指數年增率

即使台幣升值,台灣出口表現仍維持成長

台灣的另一個強項是出口貿易。8月以後的出口額直接攀升到歷史高點,而且望眼2021年,台灣的出口訂單還在持續成長,主要是美國的經濟持續復甦,消費力復甦,開始向外國進口補貨,而台灣是美國重要的貿易夥伴,台灣取得大量美國的商業訂單,可以預期後續的出口貿易還會持續成長,加上國際上已經有數家中國武漢肺炎疫苗的藥廠研發出好成果,等大規模量產以後,2020年下半年很有機會全面壓制疫情。

全球的商業活動恢復越熱絡,台灣的出口產業就能有越多的成長空間,雖然台幣持續升值會傷害台灣的出口商營運利潤,但是訂單增加,同時會增加營運獲利,貿易越熱絡,台灣的出口、進口、金融、倉儲、運輸、能源相關產業都會跟著受惠,對就業市場也會有正面幫助,就業市場維持穩健成長,又會回頭挹注民間消費的成長,對台灣來說,這是好消息。

圖10:2011年至今台灣每月出口值

圖11:2016年下半年至今主要國家/地區對台灣外銷訂單金額變化

台灣的民間消費持續成長,貿易成長能見度尚在,2021年全球半導體和科技業很有機會出現更強的需求成長,台灣的科技產業很有機會跟著受惠,對於外國投資人來說,股市就能預見勝算較高的套利空間,他們自然願意增加投資台灣的資本。

當然,投資和投機都會湧入台灣,推升台幣和股市的價格,以全球經濟恢復的速度來看,2021年上半年,全球很有機會持續復甦,台灣的出口產業能可以克服強勢台幣的環境,但是隨著下半年開始面對成長的基期墊高,屆時台灣的出口產業,很可能會敵不過強勢台幣的環境,屆時強勢台幣對台灣的經濟會是相對負面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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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台灣綠能產業新修法展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推動台灣綠能發展,2020年已經陸續完成一連串的修法,包括嚴格把關農地種電、確立漁電共生先行、推動環境及社會檢核等政策,接著下一階段,還有經濟部即將上路的用電大戶條款、環保署正在研擬中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對於用電及排碳大企業而言,未來要面對法令的限制變多了,但同時也為台灣的綠能產業發展,提供了政策誘因……

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在「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中指出,由於台灣綠能法令經常變動,相關業者在開發或投資規劃前,宜儘早掌握最新修法及政策趨勢,才能避免法律風險。以下為近期重要的綠能產業修法方向,提醒太陽光電業者、用電大企業都需特別留意。

圖一、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分享綠能產業新修法令。
圖片來源:KPMG

議題一、農業用地容許使用修法

農委會近期針對農業用地容許使用修法,並於2020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明訂可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提出計畫範圍,以及可優先推動漁電共生區位範圍。在修法通過後,將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綠能設施,再逐步發展與漁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確保農地農用。此次修法並新增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得規劃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專區,擬具專案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簡化專案計畫內容;若屬於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即漁電共生)範圍,送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免擬具專案計畫。

莊植寧分析,農委會和能源局定調是推動漁電共生優先於農電共生、採先屋頂型後地面型政策。針對地面型綠能設施,農委會將著重推動「與漁業經營結合」;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將依「環境及社會檢核」,與農委會劃定漁電共生的「先行區」。

議題二、能源局推動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根據2020年7月31日修正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在今年10月23日提出《漁電共生先行區審查會議運作機制及建議審查原則》,均指出中央及地方能源主管機關應透過「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簡稱環社檢核),評估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的可行性,並據此規劃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六個縣市為「先行區」。

圖二、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圖片來源:2020/12/10,「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莊植寧簡報資料

《電業登記規則》於12月2日進行第3條修正,新增太陽光電發電廠設廠於漁電共生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太陽光電設廠先前已有環評規定,為何還需要新增環社檢核機制?莊植寧解釋,現行法規中對太陽光電開發的要求,僅有位於法定「重要濕地」始需進行環評,但未被列為重要濕地,卻仍然屬於生態敏感區者,如位屬特定水土保持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留區、古蹟保存區等,卻無相關法規之規範。進入環評時,通常已是開發規劃較後期的階段,要求開發方重新選址的可能性甚低且成本亦較高。為解決環評無法解決的前端選址問題,由能源局提出針對可優先推動即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尋求綠能、生態與地方產業共存。

莊植寧指出,電業登記規則修正通過後,環社檢核成為推動漁電共生時,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業者申請籌設許可的必備文件。不過,由於此項行政命令在12月初才剛通過,實務上要怎麼做還有待觀察。【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5期:2021台灣綠能產業新修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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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醫療檢測的均等侵權判斷 — 2020年Bio-Rad Labs., Inc. v. 10X Genomics Inc.案

 
《IP小辭典》早期公開制度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民國90年10月26日修正生效的專利法中,正式導入了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這是台灣專利法劃時代的變革,也符合了國際發明專利的立法趨勢。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後,社會公眾才能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而所謂「發明早期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 (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 後經過18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提升產業競爭能力。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引證資料。

圖片來源:Pixabay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公開時機

依專利法第37條規定,智慧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則為「最早優先權日」,以下皆同)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原則上,發明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18個月過後就會公開,但若15個月內尚未補齊文件者,將延至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公開作業。

發明申請案於早期公開審查時,不會進行可專利性審查。發明申請案只要經程序審查文件齊備,且有請求實體審查,即可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因此,發明申請案公開的時間,與進行實體審查的時間無關,也不會影響審定的時間。

發明早期公開的目的,在於避免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申請人不得請求不公開或延後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的意義。如果要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仍會被公開申請內容,則取決於撤回的時間點。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5個月才申請撤回,該申請案仍將公開。另外,發明申請案於公開前已核准並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者,仍將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18個月後,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發明申請案如有撤回優先權主張、處分不受理優先權主張或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時,經申請人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其公開日將改自申請日後計算18個月;如果申請時有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而原先最早之優先權主張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則以其餘受理的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但申請人若在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才撤回最早的優先權主張者,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提早公開專利的優點

雖然專利法規定是經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提早公開,根據專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只要具備提早公開申請書,並繳納申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即可申請提早公開其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即可申請提早公開,但必須等申請案程序審查文件齊備後,智慧局才會進行早期公開審查及後續公開作業。若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已超過18個月,才申請分割或改請為發明的申請案,因為是援用原申請日,自原申請日起可能已超過18個月,因此將儘速公開。

請求提前公開專利,對於申請人有什麼好處呢?發明專利申請案由於權利未定,無法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因此容易遭到侵權仿冒,但若申請提前公開專利,則可申請優先審查專利。根據專利法第40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發明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選擇提早公開專利,在遇到侵權時可以申請優先審查,對於電子產品等生命周期比較短的技術而言,早日授權將可以提高專利的利用率。

在發明申請案公開後,如有第三人實施公開的技術內容,專利申請人是可以請求賠償的。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的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在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賠償。但要注意補償金之請求權,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發明申請案不予公開的情形

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

  1. 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2.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30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
  3.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了以上情形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發明早期公開資料,將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報載明之事項如下:

  1. 申請案號。
  2. 公開編號。
  3. 公開日。
  4. 國際專利分類。
  5. 申請日。
  6. 發明名稱。
  7. 發明人姓名。
  8.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9.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10. 摘要。
  11. 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12. 主張專利法第28 條第1 項優先權之各第1 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3. 主張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4. 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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