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 □——管子《禁藏》
卡夫卡有三部長篇小說。最具代表性的《城堡》以K為主角之名,K似是卡夫卡的化名。另一部《審判》(The Trial)中,主角是Joseph K。
Joseph K在三十歲生日那天突然被捕,為何被捕?沒有交代。即使在法庭審訊過程中,也從未公布過他的罪名。而他居然自覺是真正有罪。什麼罪?說不出。最後在他生日前夕,被兩個身分不明的人帶到曠野處死。他竟接受這個極刑,沒有向執刑者抗議。《審判》是一部令人莫測高深的存在主義小說,表達人的夢魘、荒謬、困境與孤獨,但並非另一存在主義小說卡繆《異鄉人》所表達的疏離。評論指出:《審判》是對無罪的審判,也是對有罪的審判,更是對「審判」的審判。《新約□啟示錄》中,「最後的審判」到臨並未定期,而《審判》則隱喻人類對時間的觀念,那一天真正會來臨!
在現實生活中,卡夫卡是講德語的猶太人,居住在斯拉夫人的捷克首都布拉格,所以不被任何一方接受。他只活了四十歲,大學讀得法律學位,《審判》書中有許多法庭的細節描述。然而捷克那時屬奧匈帝國,應是大陸法系,非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是由法官斷案,英美法系由六至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有罪或無罪。無罪則定案,法官都不能推翻;有罪則由懂法律的法官決定刑期及賠款(或罰款)多寡。我國法律多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或日本,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所以許多法律學生前往德國留學。
國民參審上路
現在有改變,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被引進台灣,名為「國民參審制度」,由六位「國民法官」(就是美國的陪審員Juror)及三位職業法官決定嚴重刑案的有罪或無罪,目前模擬法庭試驗已完成,112年元旦正式登場。國民參審制的成立原因之一,是近年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達到百分之八十左右,包括受賄,審判獨斷,受某政黨左右等。「恐龍法官」指法官的思想老舊,比擬為遠古森林恐龍,判案可想而知。
世界的重要法律系統除以上所介紹的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之外,還有宗教性的伊斯蘭法系,共產國家的社會主義法系,及清末已解體的中華法系。中國自治水的夏禹開始,有約四千一百年的君主專制,都是以君王朕意及人治為主。古代的中華法系重點是儒家思想及法家理論,偏重家族、君臣關係,更重視民間糾紛的調處,所以才有包青天這種不朽人物出現。實際上直到今天還是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官員公開道歉、鞠躬、甚至下跪的把戲。這和西方就事論事的希臘理性傳統相去甚遠。換言之,西方是法理情,中國是情理法。中華法系只在漢字文化圈內實行,包括中、日、韓、越。這些國家以此為基礎,制定本國法律。東方首部現代化憲法,是遲至明治維新之後的1889年才出現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是1947年元旦頒布。
我們台灣繼承中華文化,但近年美國及日本對我們影響很大,因為這是兩個最先進的世界強國。我在美居住多年,以下簡單介紹美國的陪審制度,相信這也是我國建立「國民參審制」的根據。在舊金山灣區居住這些年,共有三次被通知為陪審員候選人,三次都被選上,一個大案子,兩個小案子。第四次沒選上,因為法官問已做了三次,這次如何?我回答希望被選中。他問為什麼?我說因為有興趣。他立刻要我回家,沒說原因,我也沒問,這種事反正可有可無。中國人朋友幾乎清一色不願擔任陪審員,不能瞭解為什麼我會有這種興趣,因為我並沒給人現代包青天的印象。
在美國的大公司或機構做事,有時會要求白領階級的雇員做性格、興趣或職業適合度的性向測驗,如此上下或同事更能彼此瞭解,做人處事容易些。有些人拒絕做,因為怕被人知道個性,作為以後對付方針。我則一定高興地做這些測驗,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瞭解自己和別人是正確的方向。我在由榮格(Carl Jung)心理學發展出的MBTI性向測驗答案是「指揮官」,長於鼓勵及慫恿群眾走入某一特定方向。而職業的性向測驗做出來,最適合的職業幾次以刑事律師最高分,民選政界代表(如議員或民代)為次,相合度都高達九十分以上。多年嚴格訓練的正式工程職業只得三十多分,文學作家也只有六十幾分。奇怪的是從小就沒對法律或其生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發生過興趣。但是有一次為槍擊白種人的友人出庭,在庭上與提起公訴的檢察官發生激烈辯論,法官出面警告制止。友人的律師及檢察官在庭上是相對立場,私下他們是朋友。事後此律師對我說:檢察官告訴他說不能再與我辯論下去,因為我的措辭影響陪審團,會對他那一方不利。我並無法律訓練,如能導致此場面,可見天生適合做刑事律師。
陪審員不須法律知識
一般美國陪審制度選十二名陪審員,但通知約一百人到庭候選。這一百人由選民登記名冊或駕照名冊隨機抽中,必須是公民,無犯罪紀錄,身心健康,超過十八歲,有足夠英語程度。這些人來自社會各階層、以多元的常識及社會經驗參與審判,可以提升裁判的廣度與深度。他們不見得有足夠的法律知識,重要的是有沒有基本的邏輯思考能力,會不會有偏見,以及是否可對庭上的證據做綜合判斷。早先有一著名戲劇性的陪審團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亨利方達主演,圍繞著一個12人陪審團的辯證討論過程,整個單一場景就限制在那間陪審團的審議室,被譽為影史上「最偉大的法庭片」。另一部影片《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 演出被告的槍枝公司以重金企圖影響陪審團的情節,但一位年輕有正義感的陪審員不為所動,反而智慧的影響全局。 □
我第一次出席法庭就遇上重大刑事案件,在一百多人中是第一批被叫上台的十二人,檢察官及辯護律師展開對我們十二人的問話。問題的方向關乎個人背景,社會及家庭經驗,是否有偏見,對種族膚色的認知,甚至對社會某一特定事件的看法意見。罪犯是個男人,戴著手銬,但穿全套西裝以博取人們對他有好印象。有一位女性候選審判員公然表達不願被選上,問她為什麼?她說因為那人的面貌猙獰,戴手銬,犯罪的情節令她害怕,所以無法公平無偏見的評審。第一批十二人多被排除,有些留下,再叫下面的人補上來問話。這樣不停進行,中間可能又對先前已留下的人再度甚至第三次問話,然後可能此時才排除此人。大約進行到接近下午五點下班時間,檢察官(等於原告)及被告律師雙方才決定十二位最後人選及1位候補。被排除或留下的原因為何?不知道,可能是有偏見不適任,也可能對兩造的一方不利。冗長的問話消耗到一百多人的最後一人,才決定此十二人。我是第一群被叫上去十二人中唯一留下的。英文非我母語,文化習俗背景不是美國,為什麼被雙方選中,一定有原因。可能兩造問話中,我適任刑事律師的性向令他們決定留任。這個案子來回多日,最後因某種證據不當而審判無效。但並未結案,還要再審,只是十二怒漢要換一批。因為大家已身心疲憊,還有本身工作薪資得賺,家裡等著米下鍋。
基本上被選入陪審團,任職單位不得反對或刁難,依法要服從政府的規定。但是有些是賺鐘點費的底層,就可以經濟理由要求庭上豁免;還有其他家庭因素,如單親媽媽或照顧長者病者的不便,也可能豁免。我第二次被選中,正好遇到工作單位缺錢不景氣,人心惶惶。幸好這次是小刑事案件,一天就了事,沒被公司裁員。
第三次是偷車案,犯案者黑人。有一位同是黑人的女性陪審員強調他竊盜無罪,理由牽強附會,似是而非,當然不可能取信其他陪審員,但大家還是禮貌性的說服她。我猜她如此辯論應是護短,或者有些不同文化的考慮,這是個敏感的問題,我並不那麼瞭解他們黑人。在公司裡,同事多是同質,陪審團則會遇到各種不同的人,這就是人生經驗。還有數天的相處交談,學到的比在公司機構要多。我是性格外向的作家,不是張愛玲型,當然喜歡被選入,盼望以後還有機會。
文化習俗影響陪審團
基本上,美國法律案件大多不是通過陪審團裁決,而是由「認罪協商」(plea guilty)得到解決,如此可以較輕罪名起訴,並可要求庭上判處較輕的刑罰。民事案件也多「庭外和解」。我個人就曾和建我房屋的大型營造公司庭外和解,得到我所要的。其實我的律師那時一直受我指導與對方交涉,文攻武嚇。須知,律師最大的功能不是訴訟,而是如何避免訴訟。當事人如瞭解案情及有能力,就應加入討論,出主意,協助承辦律師共同作戰,勝算更大。
陪審團會受到周遭環境及民俗文化的影響。明顯的例子是美國名律師丹諾(Clarence Darrow)的兩個有名案件,在《丹諾自傳》各有一章陳述。其一是多年前在貧窮、落後、保守、篤信基督教的南方田納西州,中學生物教員課堂上教學達爾文的進化論,被地方法院起訴。在聽完兩造律師數天精采激辯後,陪審團只用了九分鐘就決定教員有罪,但只罰款100美元意思意思。另一是兩個天才型富家子大學生的「完美」綁架謀殺案。對富家子如此冷血,國人皆曰可殺。丹諾律師知道如由陪審團介入,最後必然死刑。所以決定為二人向法官認罪,求取非處死量刑。在庭上他以兩人都是尼采的超人學說信徒(他自己本人也是),做長達八小時動人的最後陳述,終跳過陪審團,取得無期徒刑。判刑宣布後,他走過被告大學生桌旁,一個冷靜的對他說:「不如死掉還好些!」為什麼?因為設計完美的謀殺案被破了,偉大的丹諾律師也沒能辯護成無罪,大家都不是尼采標榜的超人。
庭上的意緒
陪審員能斷定有罪或無罪。他們心中驚訝的說:「哇,我的回答決定這個人進監獄或被釋放……」感覺到自己能改變別人的人生,那是什麼樣的心情?
我這一生也無風雨也無晴,有時甚至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現在有機會決定別人的命運。審判已結束,我仍坐在空蕩蕩的法庭,沒有熟悉的藍天、白雲及森林,沒有市聲,靜靜的。只有許多座椅,深褐色光亮的木板牆,法官黑皮椅後的國旗及加州州旗。我輕輕撫摸著淺綠薄塑料椅把手,悅意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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