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歐盟設計的侵權訴訟或無效審查案件中相關的法律解釋及判斷原則逐漸明確,在Samsung v. Apple案件,英國高等法院專利法庭說明,註冊設計侵害相關的因素:(1)定義產品與設計領域,(2)相當認知的使用者,(3)設計自由度與設計限制,(4)整體印象之比對分析。在PMS國際公司 v. Magmatic公司案件中,英國上訴法院說明註冊設計保護範圍必須由設計本身來確定。 ※本文摘錄自[解析設計資料庫對保護範圍和侵權判斷之影響---以英國高等法院[2018] EWHC 173為例]」
2018年,英國高等法院在L'Or�縱l v. RN Ventures案件中說明,設計資料庫對於設計自由度與設計保護範圍的影響。本文中介紹L'Or�縱l v. RN Ventures案件,說明設計資料庫對於註冊設計權範圍的影響,以及對整體印象比對與侵權判斷之影響,希望能提供給國內專利業者與法界人士在設計專利侵害鑑定及訴訟攻防時可作為參考之用。
在The Proctor & Gamble案例,英國最高法院上訴法庭說明:Fysh法官在Woodhouse案件的見解是正確的,「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是產品的製造者,也不是街上的路人甲(the man in the street),而是一般的使用者(regular user);他可能是個消費者或購買者、或是因工作上的需要而使用或熟悉前述物品的人士。他必須對該類產品的趨勢與功能、一些基本的技術因素有實務上的認知(awareness)。而所謂的「相當認知」是指,對註冊設計所實施或應用的產品的熟悉程度高於商標法中的一般消費者,也要有「產品的市場」與「產品近年的設計趨勢」的概念。
在Samsung v. Apple案件中,英國高等法院榮譽法官Birss QC說明「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的資格條件和屬性,而上訴法院也確認他的見解:(1)他(或她)是註冊設計想要應用或實施的產品的使用者,(2)不同於商標法中的普通消費者,而是一個細心的觀察者,(3)對於註冊設計領域的一般知識、正常該有的設計特徵以及在相關領域既有的設計,(4)對於相關產品會有興趣,在使用產品時會顯現出較高的注意程度,(5)除非有特殊情況或產品本身的特殊性質,通常他會對註冊設計與被告產品進行直接比對,(6)不可將設計分解為各個細部特徵比對,而是整體設計觀察比較,(7)不要過於仔細觀察兩者之間極細微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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