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5日 星期三

【永續發展專題】淨零轉型重要推手: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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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第48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永續發展專題】淨零轉型重要推手: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
   
法規訴訟 賣家貨物侵權,亞馬遜購物網站可能要負責:歐洲法院2022年Louboutin案判決
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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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專題】淨零轉型重要推手: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減緩氣候變遷的意識逐漸提高,《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建立全球碳市場基本規則。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在2022年3月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策略總說明」,並將「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簡稱CCUS)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的其中之一。本篇文章將摘要智慧財產局近日完成的「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報告,協助台灣廠商了解「碳捕捉、利用及封存」相關技術的發展概況。

圖一、台灣2050 淨零轉型之12項關鍵戰略
圖片來源:TIPO「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

碳捕捉是指以各種方式從發電或工業生產中提取二氧化碳的技術,利用捕捉技術將二氧化碳從排放源中分離出來。由於二氧化碳捕捉後,後續須加以處理才有負碳效果,包括將碳再利用納入循環概念,或將二氧化碳進行封存。再利用資源化或經過濃縮及壓縮後輸送封存,可避免直接排放到大氣中,降低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因此「碳捕捉、利用及封存」為國際上公認最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層的技術之一。

碳捕捉技術

由於二氧化碳的捕捉占整體碳捕捉及封存技術(CCS)成本費用近三分之二,因此國際間主要以提高捕捉效率及規模,並降低碳捕捉成本為重點研發方向。二氧化碳捕捉的形式,依燃燒方式可區分為:「燃燒後捕捉」(Post combustion capture, PCC)、「燃燒前捕捉」(Pre-combustioncapture)及「富氧燃燒」(Oxy-fuel Firing),燃燒前捕捉與燃燒後捕捉技術較廣泛應用,其比例分別為40%、54%,富氧燃燒僅占6%,直接空氣捕捉則是尚未被應用[1]。

圖二、二氧化碳捕捉的路徑示意
圖片來源:TIPO「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

碳捕捉已發展出許多成熟技術,例如吸收、吸附、薄膜分離、低溫冷凝、生物固定、礦物化、水合物、超臨界處理、直接空氣捕捉、水轉化、電化學、富氧燃燒、鈣循環及化學循環等,以下將簡介吸收、吸附、薄膜分離等三種主要技術。

1.吸收技術:

吸收技術為根據溶液吸收與分離CO2 的方式,可分為兩種:第一種為有隨著物理溶解的物理吸收法,另一種為吸收液中之化學物質與CO2 產生化學反應的化學吸收法。

(1)物理吸收法:

物理吸收法的原理為透過交替改變二氧化碳與有機吸收劑之間的操作壓力與溫度,以實現二氧化碳的吸收,並在吸收飽和之後採用壓力下降或常溫氣提,將二氧化碳分離以使吸收劑再生。然而,物理吸收法僅適合用於CO2分壓高的條件下實施,其在高壓及低溫下吸收時,吸收容量大,吸收劑用量少。

(2)化學吸收法:

此方法為目前二氧化碳捕捉中最常使用的捕捉技術,並且已商業化,是以吸收劑與二氧化碳發生化學反應,並利用其逆反應進行吸收劑再生,以實現回收二氧化碳。

目前化學吸收法相較於物理吸收法更有效率,獲得較高的二氧化碳脫除率,適用於二氧化碳分壓低的處理氣體。

圖三、二氧化碳吸收技術的機制
圖片來源:TIPO「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

2.吸附技術:

吸附技術是指通過凡得瓦力(物理吸附)或強共價鍵合力(化學吸附)將CO2分子選擇性地吸收到另一種材料的表面上,從而實現富集CO2,這種能選擇性地吸附某種氣體分子的材料被稱為吸附劑。吸附了CO2 的吸附劑可根據其吸附機理不同通過不同的手段再生,同時釋放出被吸附的CO2,實現迴圈再使用。

圖四、二氧化碳吸附技術的機制
圖片來源:TIPO「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

3.薄膜分離技術

薄膜分離技術為讓排放氣通過薄膜,選擇性地將二氧化碳與其他氣體分離,其原理為利用特殊製造的氣體分離膜與原料氣接觸,在膜兩側壓力差驅動下,氣體分子透過膜的現象,由於不同氣體分子透過膜的速率不同,滲透速率快的氣體在滲透側富集,而滲透速率慢的氣體則在原料側富集。薄膜分離技術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但缺點是薄膜耐久性差,且分離效率低,因此需要使用二段以上之薄膜分離程式,才能達到一定的分離效率。目前薄膜分離技術所使用之薄膜,依材質分類可包括:多孔性陶瓷、緻密性陶瓷、金屬膜的無機膜與高分子膜。

圖五、二氧化碳薄膜分離的機制
圖片來源:TIPO「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5期:【永續發展專題】淨零轉型重要推手: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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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貨物侵權,亞馬遜購物網站可能要負責:歐洲法院2022年Louboutin案判決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當線上平台賣家侵害商標權時,線上平台是否要負責任?各國法院過去認為,只要平台是被動提供服務,不積極介入,侵權的只是賣家,平台無庸負責。但是當平台所提供服務越來越多,平台仍不需負責?歐洲法院2022年12月22日做出C-148/21- Louboutin案判決[1],認為亞馬遜(Amazon)可能要為賣家的商標侵權負責。

亞馬遜的混合商業模式

亞馬遜商城是全球知名的線上商城,除了販售自有品牌商品外,也允許第三方商家在其商城上販售商品。

亞馬遜採取的是一種「混合模式」。一,其本來是自己的線上銷售網站(online sales website),以自有名義販售商品;二,後來擴充了電子市集(online marketplace)功能,讓其他第三方賣家也可在此網站上銷售;第三方賣家銷售產品時,亞馬遜提供平台與相關服務,包括儲存、配送商品、商品退貨等[2]。

原告紅色高跟鞋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

本案原告是法國知名的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其特有的設計就是將紅色「18–1663TP色號」使用於高跟鞋底,在2005年註冊了盧荷比區的商標,2016年申請到歐盟商標[3]。

亞馬遜網站上所銷售商品,常常出現侵害其紅色鞋底商標的產品。因此,Christian Louboutin分別在盧森堡和比利時法院提起訴訟。盧森堡法院和比利時法院對於亞馬遜此種混合模式,亦即,暨經營自家線上購物網站,又同時提供第三方賣家銷售的電子市集平台服務,是否要將第三方賣家的業面當成亞馬遜自己的「商標使用之侵權」感到困惑。因而申請移送歐洲法院,解釋歐盟商標規章(Regulation 2017/1001)第9條(2)的商標使用的概念[4]。

Louboutin主張,這些產品在亞馬遜網站上的銷售頁面,就是一種廣告,構成了商標之使用,且未得到他同意。其認為,亞馬遜對整個交易的參與扮演了積極角色,且商品頁面作為廣告,也是亞馬遜商業通訊(commercial communication)的一部份[5]。此外,亞馬遜也替第三方賣家庫存、寄送、配送商品,也屬於商標之使用[6]

歐洲法院2011年L'Or�縱l and Others案和2020年Coty Germany案

過去歐洲法院對於線上平台的商標侵權問題,曾做過二個重要判決。

第一個判決是2011年的L'Or�縱l and Others v. eBay案。該案中,線上平台在Google上幫第三方賣家打廣告,由於自己有扮演積極角色,就不能主張平台免責。

在本案中,亞馬遜並沒有幫第三方賣家打廣告,若套用L'Or�縱l and Others案的見解,亞馬遜似乎不用負責。在本案的問題是,第三方賣家在亞馬遜網站的商品頁面,和亞馬遜整個網站相結合,這樣的商品頁面,算是亞馬遜在打廣告嗎?

第二個判決是2020年Coty Germany案,該案告的就是亞馬遜。當時歐洲法院認為,若只是單純庫存,而沒有提供寄送服務,則不構成侵權。

在本案中,Louboutin主張,亞馬遜並非單純替第三方賣家儲存,還替第三方賣家配送貨物。歐洲法院說明,2020年Coty Germany案,當時乃尊重德國法院的認定,認為亞馬遜只有儲存沒有配送[7]。但是在本案中,如果各國法院對於事實有不同認定,可能有會出現不同結果。

歐洲法院的關鍵判准

歐洲法院指出,歐盟商標規章(Regulation 2017/1001)第9條(2)的商標使用,表示要有積極行為,且能直接或間接控制第9條(3)所例示之各項使用行為[8]。法院認為,第9條的目的就是要賦予商標權人侵害排除請求權,既然如此,所提告的對象,必須能夠直接或控制那些行為,才能夠停止那些行為繼續出現[9]。

歐洲法院也指出,所謂的商標使用,必須被告將商標使用於「商業通訊」(commercial communication)[10]。因而,在2011年的L'Or�縱l and Others案中,法院認為,原則上第三方賣家在線上平台服上的銷售資訊,並不算是線上平台務提供者在「使用該商標」,因為第三方賣家的銷售資訊,不算是線上平台自己與消費者的「商業通訊」[11]。

一般知情理性消費者的認知是關鍵

歐洲法院認為,如果一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時,商標的使用方式會讓消費者認為,該商標與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間存在某種連結(establishes a link),就是該服務提供者自己在使用該商標[12]。也就是說,在判斷是否為電子市集營運者自己的「商業通訊」,必須要從一般知情與理性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他們是否對該線上平台服務與系爭商標被使用的情況,認為存在某種連結[13]。

由於亞馬遜網站既是線上購物網站,又是電子市集平台,判斷關鍵在於,一般知情理性消費者看到亞馬遜網站上第三方賣家的銷售頁面使用到系爭商標時,是否會認為第三方賣家的銷售頁面已經整合進亞馬遜網站的商業通訊的一部份?消費者是否會認為二者存在一連結,是亞馬遜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在販售系爭產品?[14]

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是亞馬遜在使用商標

歐洲法院自己已給出初步答案。

一,由於亞馬遜在頁面設計上,不論自家商品的呈現,還是第三方賣家的呈現,都以一致的呈現方式,並且將自己作為知名配送者的logo放在每一個銷售頁面,這會讓一般知情理性消費者難以區分到底商品來自於誰,或會認為都是亞馬遜自己在行銷該產品[15]。

二,亞馬遜對第三方賣家所提供服務,還包括儲存、寄送貨物、退貨服務等,都會讓一般知情理性消費這認為,這些貨物是亞馬遜以自己名義、為自己利益所提供,因而讓消費者認為,這些服務與系爭商品、商標有連結[16]。

歐洲法院提出標準後,將此案發回盧森堡和比利時法院去做事實認定。但從歐洲法院所提出上述標準,法院很可能會認定,亞馬遜的混合方式不容易讓消費者區分是單純與第三方賣家交易。也就是說,亞馬遜的此種方式,很有可能要為賣家的商標侵權行為負責。


備註:

  1. C-148/21 - Louboutin (Use of an infringing sign on an online market) ,Judgment ECLI:EU:C:2022:1016.
  2. Id. para 12.
  3. Id. paras 6-7.
  4. Id. para 23.
  5. Id. para 11.
  6. Id para 11.
  7. Id. praras 32-33.
  8. Id. para 27.
  9. Id. para 28.
  10. Id. para 29.
  11. Id. para 30.
  12. Id. para 40.
  13. Id. paras 43, 46.
  14. Id. para 48.
  15. Id. para 51.
  16. Id. par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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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五)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期為「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四)」之第五部分,全文可至[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查詢

地方法院的顯而易見性的審理及判斷原則

確認主要參考資料

如前所述,法院認為D828專利權利請求項是針對「如圖所示和描述的可折疊袋的裝飾性設計」。其所附的所有圖式都顯示了一個袋子(而不是袋子系統),因此,法院將權利請求項和視覺印象解釋為一個袋子而不是袋子系統,袋子的視覺印象顯示了一個矩形或盒形袋子,袋子的邊緣顯示了實線,兩個桿子連接在袋子的頂部相對兩側,把手連接在袋子上向上延伸並越過兩極。提手與袋子相連的部分有虛線,還有其他虛線似乎表示陰影。並明確指出,「圖中所示的虛線是為了說明環境結構而包括在內,並不構成要求保護的設計的一部分。」總之,視覺印象是一個矩形袋子,帶有相對的平行桿和連接在袋子頂部的把手。

第一步的第二個子步驟,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存在產生「基本相同」視覺印象的主要參考。法院不得在沒有主要參考的情況下以顯而易見性為由使設計專利無效。因此,為了完成明顯性分析的第一步,法院在辨別出正確的視覺印象後,必須確定先前技藝設計是否有資格作為主要參考[1]。只有在法院發現「先前技藝中的一些建議,以使用次要參考文獻的特徵修改基本設計」時,法院才會繼續考慮次要參考文獻[2]。換言之,在沒有初步參考的情況下,法院需要進行第二步,不得認定該專利無效。例如,在Durling案件中,推翻地區法院的決定,即記錄中不包含與所主張的設計產生『基本相同的視覺印象』的先前技藝設計,以及沒有參考,以顯而易見的理由使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是不恰當的。」

法院應將設計專利與其他參考文獻並排比較,以確定兩種外觀設計是否產生相同的視覺印象。將要考慮求保護的設計圖像與主張的主要參考圖像進行比較。與……發明專利不同,獲得專利的裝飾設計除了其視覺外觀外沒有其他用途,其範圍「僅限於申請圖紙中顯示的內容」。因此,在先前技藝參考以確定裝飾設計的可專利性時,重點必須放在外觀而不是用途上。

D828專利於 2015 年 11 月18 日申請,因此對先前技藝的審查將涉及將審查在該日期之前的專利申請。原告引用的先前技藝包括(1)註冊共同設計編號 001726472-0001(RCD 0001);(2) 註冊共同設計編號 001726472-0002(RCD 0002);(3) Doyle 專利,原告認為Doyle專利是主要參考,被告承認 RCD 0001、RCD 0002 和 Doyle 專利符合先前技藝,但對 Doyle 專利是主要參考文獻提出異議。被告辯稱,「Doyle 沒有創造出與被告的D828專利基本相同的視覺印象」,因此,不具備作為顯而易見性挑戰所必需的「主要參考」的資格。被告的專家主張,因為不同的手柄設計和位置;長度和設計不同的水平桿;以及較少的矩形形狀和比例,得出 Doyle 專利不是主要參考的結論。然而,法院分析Doyle 專利,包括一個矩形(儘管角度較小)袋子,兩個桿子連接在袋子相對兩側的頂部,把手連接在袋子的側面,「基本上相同的視覺印象」(如圖8),因此,法院認為 Doyle 專利有資格作為主要參考。細微的差異並不妨礙這一結論作為法律問題。

圖8:D828專利與Doyle專利在外觀上的比較

GEM 回應,主張地方法院的決定正確,Doyle 專利是主要參考資料,Brennan 是次要參考資料,可與 Doyle 專利結合以創建與D828專利相同的整體視覺外觀。在設計專利中顯而易見性的確定需要兩步驟審查,以確定本領域通常知識的設計者是否會結合先前技藝來創建相似的視覺外觀。第一步是確定與請求保護的設計具有基本相同設計特徵的單一參考。這需要法院從整體上看待「專利設計所創造的視覺印象」。在第二步,可以使用其他參考來修改主要參考,以創建與請求保護的設計相同的整體視覺外觀。

次要參考修改主要參考創建與D828 專利相同的整體視覺外觀

「對於設計專利,對顯而易見性的最終調查是請求保護的設計是否對設計相關類型物品的普通設計師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為認定設計專利明顯無效,法院必須進行兩步檢測,即發現 (1) 存在主要參考文獻,「其設計特徵與請求保護的設計基本相同」,以及 (2) 的原因,例如:先前技藝參考,也存在修改主要參考的設計用以創建與請求保護的設計具有相同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3]。專家Fletcher在報告中說明,因為 Strom 和D828專利具有基本相同的設計特徵。他認為一位該領域通常知識的設計者(DOSITA) 將被激發將 Strom(實施例 1)與 RCD 0001 結合起來,從而獲得D828專利(如圖9),D828專利是顯而易見的。

圖9:D828專利與主要及次要參考資料之比對

原告主張,D828專利和 Doyle 專利之間的唯一區別是袋子長度上垂直延伸的詳細手柄縫合的存在。然而,原告指出,Brennan專利參考文獻中存在相同的手柄縫合。因此,原告主張「假設的組合幾乎與D828專利相同」(如圖10所示)。另外,原告指出,RCD 0001設計參考文獻中存在與D828專利相同的手柄縫合,因此。Doyle 專利與和RCD 0001設計的假設組合與幾乎與D828專利相同」(如圖11所示)。

圖10:Doyle專利與Brennan專利組合成D828專利之示意圖

圖11:Doyle專利與RCD 0001設計組合成D828專利之示意圖

CAFC 同意 GEM 的D828專利被正確地認定是顯而易見的。CAFC認為,地方法院對 Doyle 專利的使用與其先例一致。在發現Brennan專利是正確的次要參考資料時,法院指出:Brennan 專利包含與D828專利相似的手柄縫合,這些手柄與 Doyle 的袋子形狀和手柄相結合,將創造出與 D828專利所主張非常相似的購物車袋。

結語

從以上分析可得知,地方法院清楚說明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之證據適格分析。在確認主要參考資料時,法院說明應將設計專利與其他參考文獻並排比較,以確定兩種外觀設計是否產生相同的視覺印象。在確認功能性的相對應發明專利,法院說明,相對應之發明專利不需要為同一人所擁有,因為沒有發現任何一個案例表明同一產品申請相對應之發明專利或是類似產品申請未決之發明專利必須是由同一人所有。通常,修改的來源來自次要參考資料,且根據CAFC的先前案例,在先前技藝中必須有一些教示或建議,明示或暗示要以次要參考中的設計特徵來修改主要參考的基本設計。然而,在Golden Eye Media案件中,法院說明:一項發明可能是多個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公開的舊元素的組合,最高法院認為「常識可以成為組合或修改先前技藝參考資料以實現專利發明的理由來源[4]」。

近幾年,法院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逐漸完善目前適用的功能學說。從Golden Eye Media案件中可以得知,法院已納入以下規定完善美國設計專利糾紛中的功能性原則。為了評估一項設計是否由其功能性決定,CAFC採用了五因素檢測:(1)受保護的設計是否代表最佳設計;(2) 替代設計是否會對指定物品的實用性產生不利影響, (3) 是否有任何伴隨的實用專利,(4)廣告宣傳具有特定實用性的特定特徵,以及 (5) 設計中是否有任何元素或整體外觀顯然不是由功能性決定的[5]。

在評估請求保護的設計的功能性無效時,執行基本相同的功能、替代設計的存在是無可爭辯的證據,客觀證據證明,設計專利不會壟斷實用性特徵,僅壟斷整體設計的特定外觀,包括這種實用性特徵的外觀。很少有設計沒有執行基本相同功能的替代設計,這一事實不會損害所謂的通道目標。因此,競爭對手可自由地模仿物品的實用性特徵(沒有發明專利保護的),只要它避免製造、使用或銷售看起來與專利設計基本相同的產品。換言之,鼓勵競爭對手設計自己的產品,而不是抄襲別人獨特而有價值的設計,從而推動設計創新的進步。


備註:

  1. 參見Spigen, 955 F.3d at 1383。
  2. 參見Hupp v. Siroflex of Am., Inc., 122 F.3d 1456, 1462 (Fed. Cir. 1997)。
  3. 參見High Point Design LLC v. Buyers Direct, Inc., 730 F.3d 1301, 1311-12(Fed. Cir. 2013)。
  4. 參見Plantronics, 724 F.3d at 1354。
  5. 參見Sport Dimension, Inc. v. Coleman Co., 820 F. 3d 1316, 1322 (Fed. Ci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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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2022年末,日圓匯率突然反轉,嚇壞了全球投資人。因為物價壓力實在太大,逼得日銀(Bank of Japan)總裁黑田東彥逐步放鬆對債券殖利率的控制。進入2023年後,倘若日本的物價無法獲得紓解,既有的超寬鬆貨幣政策也必然難以持續,恐將引發新一波的國際資金退潮。

從日本的「渡邊太太」們到美國股神巴菲特(Warren Buffett),都懂得怎麼利用日圓的低利率優勢。前者形容的是,日本連社會裡的平凡家庭主婦都曉得日圓長期呈現貶值,所以在家務事以外的日常休閒嗜好就是借入低利率的日圓後再換成外幣,投資外國各種高利金融產品。至於巴菲特為了極低廉的籌資成本,寧願遠渡重洋到日本發行債券,例如在2022年1月份波克夏·海瑟威(Berkshire Hathaway)公司就以約0.5%的利率,借入了1285億日圓(約11億美元)。到2022年9月底,波克夏公司發行的日圓計價債券規模,已經將近63億美元。

不論國際金融市場怎麼震盪起伏,日圓多年來始終堅守超寬鬆政策。2016年時,為了貫徹此一信念,日本銀行在既有的量化寬鬆(QE)之上,加碼推出了債券殖利率控制(Yield Curve Control)手段,將10年期日本公債的目標殖利率設定在0%,並準備了80兆日圓的購債上限。此一舉動意味著在日本借錢不但近乎零成本,銀行還可能有本金還款優惠。總之,日本的負利率政策,就這樣維持了好幾年。

從2016年開始,日銀採行債券殖利率控制政策

進入2022年以後,0%的殖利率防線有點守不住了。事實上,在2021年3月初,10年期公債殖利率曾一度被突破到接近0.2%,之後也長期在0%到0.1%間震盪;到了2022年3月,更一度突破0.2%,逼得日銀在2022年4月,將原本0%的目標改為正負0.25%的區間--實際上,這就是放手讓10年期公債殖利率上升(圖1)。

圖1:2021年至今日本10年期公債殖利率走勢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jp

因此,當日銀在2022年12月將目標區間再放寬到正負0.5%,已經是不到一年之內的第二度退讓。堅持了那麼久的超寬鬆政策,為什麼會在2022年出現疲態?原因很簡單:國內物價節節高漲,逼得日銀必須做出因應。本刊在前文(日幣持續貶值,對日本經濟究竟是好是壞?)曾經分析過,在超寬鬆貨幣政策下,日幣兌美元不斷重貶,嚴重影響日本的國際購買力。只不過,2022年初時日本的CPI年增率還只有1%左右,日銀總裁黑田東彥更認為這只是前一年低基期的短期現象,絲毫不用擔心。

沒想到,後來日圓貶值地更厲害,在2022年10月一度逼近150日圓兌1美元的關卡,CPI年增率更從4月以後就突破2%的政策目標,11月時已經來到3.8%。而日本的進口物價指數年增率,更早在2022年7月就達到49%的驚人水位。這對於一個極度仰賴進口能源的經濟大國來說,絕對是難以承受的壓力。

2022年底,日本通膨率已逼近4%

在強大的物價壓力下,在2023年,日銀的超寬鬆基調只會面臨更多挑戰。首先,從2021年至今的10年期公債殖利率變化來看,「黑田防線」已經不斷地被突破,例如2022年9月底,殖利率就一度逼近0.3%;2023年剛開始,更經常性地維持在0.5%以上。這些跡象都顯示即使日銀宣示會加大購債力道,但實際上已不再堅持既定政策,可望在2023年內持續放寬YCC的殖利率控制區間。

此外,由於黑田東彥的任期將在2023年4月結束,外界均認為現在些微放鬆對債權殖利率的控制,是為下一任總裁預留政策轉折的空間。不過別忘了,在農曆新年結束後的2月,日本工商界將啟動一年一度的「春鬥」勞資談判,屆時的重頭戲就是工會和產業代表就未來一年的工資進行協商。如果日本的工資因通膨而調漲,那麼物價也將獲得持續上漲的支撐力道,黑田總裁可能在卸任前,就得因應全新的經濟環境加速調整貨幣政策。

這是否代表日本會讓寬鬆貨幣政策退場,甚至啟動久違的升息?老實說,不論從眼前的各項數據,或是今年經濟出現衰退的機率來看,要看到日本貨幣政策大幅度轉向並不容易;但只要日銀持續放寬公債殖利率的上限,就會有更多投機資金回流日本,引發一波金融市場震盪。因此,不能小覷渡邊太太們撤守國際金融市場的威力,在2023年,日圓可能是最難捉摸的一隻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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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智財系列》愛沙尼亞智財權概觀及2021年申請近況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愛沙尼亞共和國 (愛沙尼亞語Eesti Vabariik,英文Estonia) 位於歐洲東北部,是波羅的海國家之一,其國土由大陸部分和波羅的海中的2千多個島嶼組成,西向波羅的海,北向芬蘭灣,東臨楚德湖,南面和東面分別與拉脫維亞和俄羅斯接壤,總面積45,227平方公里。該國目前是波羅的海國家理事會、歐盟、歐元區、申根區、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為世界高收入經濟體之一。
目前我國與愛沙尼亞並沒有互設辦事處,但波羅的海三國已先後退出「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機制」,而台灣也與其中2國拉脫維亞及立陶宛互設辦事處,因此,要求我國與愛沙尼亞互設辦事處的聲浪高漲。我國與愛沙尼亞2021年雙邊貿易總值達1億2,709萬美元,與2020年相比上升16.19%;其中我國出口值及進口值分別為8,764萬美元及3,945萬美元,與2020年相比上升24.18%及1.65%。

愛沙尼亞專利局 (The Estonian Patent Office) 是該國政府司法部轄下的政府機構,所負責管理的工業產權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領域包括:

  • 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行使行政權
  • 接受及處理工業產權所有權人的申請及註冊
  • 審查專利申請,包括新穎性和現有技術
  • 根據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審查商標申請和商標國際註冊
  • 維護已被授予國家登記註冊的工業產權
  • 維護處理國際註冊的數據庫
  • 以國家名義簽發保護文件
  • 發行官方公報
  • 參與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立法起草工作
  • 參與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活動
  • 參與EPO和EUIPO制定工業產權戰略和發展計劃的工作
  • 著作權管理

發明創新之智財保護概況

根據愛沙尼亞於1994年5月23 日生效的《專利法》( Patent Act) 和《實用新型法》(Utility Model Act),發明可以利用專利或實用新型來保護創新技術。

愛沙尼亞於2021年專利申請數為26件,實用新型申請數51件,醫藥產品和植保產品補充保護申請[1]41件。其中,有24件專利申請和36件實用新型申請為愛沙尼亞申請人所提交。此外,愛沙尼亞申請人向WIPO提交了3件國際專利申請。

愛沙尼亞專利局對專利申請做出了64件審查決定(其中醫藥產品和植保產品補充保護44件),授予8件專利;對實用新型註冊申請作出42件審查決定,註冊實用新型31件;藥用產品和植保產品補充保護審查決定44件,頒發補充保護證書35件。圖1顯示愛沙尼亞專利局於2021年授予的8件專利,全數屬於愛沙尼亞申請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決申請數量為 55 件專利和 67 件實用新型註冊申請,以及93件醫藥產品和植物保護產品的補充保護申請。

愛沙尼亞自2002年成為歐洲專利局正式成員後,專利申請量逐年下降。其於2003年的申請數量已比2001年和2002年減少了約 15%,而在2018-2021年總共減少了約 95%。提交申請數量較少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申請人不再向愛沙尼亞專利局提交首次申請,而是直接向歐洲專利局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局提交。

圖1. 愛沙尼亞專利局近5年專利申請及發證數
資料來源:Estonian Patent Office

本國專利

愛沙尼亞的專利保護授予所有科學技術發明,唯電腦程式、植物或動物品種以及治療和診斷方法均不可申請專利。

2008年11月,愛沙尼亞專利局開始以電子方式接收專利申請(https://online.epa.ee/),進入入口門戶後需要愛沙尼亞身份證才能登記。只有在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以數位方式簽名後,才能向愛沙尼亞專利局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在2021年, 有25名申請人 (96%) 使用了電子方式提交專利申請。

在2021年總數26件專利申請中,有96% 由愛沙尼亞申請人提交,4% (1件) 由其他申請人 (芬蘭)提交。

愛沙尼亞專利局會對提交的專利申請先進行形式審查,然後再對發明進行實審,實審主要針發明的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2021年被核駁或撤回專利申請的主要原因包括發明不符合可專利性標準(30% 的案例)、專利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20% 的案例)或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佔案件的 20%)。

愛沙尼亞專利申請的平均審查時間為37個月,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18 個月內公佈。專利的有效期為自專利的申請日起20年。自2013年1月1日起,專利部門開始負責審查醫療產品及植物保護產品的補充保護申請。醫療產品和植物保護產品的補充保護有效期為專利到期後5年。自 2000年以來,提交的申請總數為 471 件。

愛沙尼亞於2015年加入了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 GPPH (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的國際試點項目。根據 GPPH,專利審查系統適用於 —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 — 參與專利局使用其他參與局審查過同一專利申請的結果,從而加快申請審查速度。截至2021年底,愛沙尼亞專利局的檢索結果已被使用19次(美國 14 次、澳大利亞 2次、德國 2次及俄羅斯1次),愛沙尼亞專利局使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檢索結果2次。統計數據公佈在日本專利局的網頁上。

隨後,愛沙尼亞專利局於2017年1月1日加入了 WIPO 數位存取服務(DAS),這是一個用於查詢優先權文件的電子系統。 DAS系統允許申請人透過愛沙尼亞專利局作為交存局將第一份申請文件 (優先權文件)添加到 WIPO 數位數據庫;如果存在優先權,在提交申請時,僅向查詢局出示存取代碼以從 WIPO 數位數據庫中檢索文件,而不是證明優先權要求的文件本身。此項服務適用於國家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註冊申請;只有參與 WIPO DAS系統的專利局才能存取優先權文件。在2021年,應愛沙尼亞申請人請求,有20份優先權文件被添加到 WIPO DAS 數據庫,包括11份專利申請和9份實用新型註冊申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5期:《東歐智財系列》愛沙尼亞智財權概觀及2021年申請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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