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2022年台灣智財權數據:外商發明專利申請突破3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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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第48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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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台灣智財權數據:外商發明專利申請突破3萬件!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2年經歷了俄烏戰爭、物價狂飆還有資訊產品需求不若以往,廠商的台灣智財權佈局力道也因此大受影響,包括設計專利跟商標的申請量都不盡理想,只有發明專利受到半導體產業鏈的支撐還能維持正成長。但儘管如此,從宏�痋B蘋果還有飛利浦等廠商的動向來看,資訊硬體產業對於設計專利的重視程度也漸漸在提升當中。

綜觀2022年3項主要智財權申請數據,除了發明專利申請量維持成長外,設計專利以及商標都呈現衰退。發明專利申請量在2022年突破了5萬件,比起2021年增加了2%;至於設計專利和商標申請量,則分別比2021年減少了550件(7%)和1200件(1%)。

發明專利申請量在2020年後,已經連續2年呈現正成長,但台灣本地的申請量在2022年還呈現0.8%微幅衰退,意味著成長動力還是來自於境外。事實上,2022年的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量,是近5年來第一次超過3萬件,其中南韓和中國大陸的申請量均有16%的高成長率,而美國也有約9%的成長(表1)。

三類智財權中,僅有發明專利申請量在2022年維持成長

表1:2022年台灣發明專利前五大境外申請來源成長變化 資料來源:TIPO

排名

申請人國籍

2022

2021

變化

1

日本

12,078

12,221

-1%

2

美國

7,671

7,011

+9%

3

中國大陸

3,493

3,022

+16%

4

南韓

2,582

2,223

+16%

5

德國

991

1,047

-5%

設計專利與商標則呈現另一種風貌。2022年外國人的設計專利申請量只有3744件,比起2021年大幅衰退了10%,甚至比2018年的3830件更少。同樣地,外國人的2022年商標申請件數僅有20452件,比起2021年減少了9%,雖然佔整體申請量還不到四分之一,仍是造成整年商標申請呈現衰退的主因。

很明顯地,歷經兩年多的疫情後,跨境的智財權布局活動還沒完全恢復元氣,不但難以重回疫情前的高峰,甚至還衰退到多年前的水準。例如,2014年時外國人的商標申請量為19716件,已經和2022年相去不遠,倘若今(2023)年繼續衰退,恐怕將跌破一年2萬件的關卡(圖1)。

圖1:2013~2022年外國人申請台灣商標案件數變化
資料來源:TIPO

發明專利:半導體業佔支配地位

在2022年的發明專利申請人排行榜中,本土公司及外商公司分別由台積電以及應用材料居冠,其中台積電已經是連續7年拿下第一,申請數量比之後的應用材料及高通公司加起來更多,龍頭地位幾乎無法撼動。此外,從這份名單也可以看出,2022年發明專利的主要申請人,還是以半導體產業為主,包括全球主要的晶圓製造、設計和DRAM業者都榜上有名,間接展現了台灣在全球科技產業的重要性(表2)。

表2:2022年台灣前10大發明專利申請人 資料來源:TIPO

排名

申請人

發明申請量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4

2

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47

3

高通公司

763

4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66

5

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486

6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79

7

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445

8

日商鎧俠股份有限公司

436

9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9

10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1

在前十名之外,也有兩家公司的動向值得關注。第一家是美商元平台技術有限公司,也就是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的母公司,在2021年時的申請量還只有68件,但到了2022年就暴增至290件;另一家以IC製造為主的西安奕斯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量更是從4件高速成長至162件。如果布局的策略不變,這兩家異軍突起的公司,將很快成為台灣發明專利中的新勢力。

設計專利:資訊硬體業成新勢力

設計專利的前十大申請人以外商居多,而且以汽車、時尚產業為主,前者有福特環球、BMW以及法商PSA;後者則有哈利溫士頓以及卡地亞。值得注意的是,本國廠商排名第2的巨鎧精密的主力營業項目也是汽車外觀零件,顯見在汽車相關的產業鏈中,不分本土或外國廠商對於設計專利都著力甚深(表2)。

表3:2022年台灣前10大設計專利申請人 資料來源:TIPO

排名

申請人

設計申請量

1

宏�眭悒鬫陪迨膝q

154

2

福特環球科技有限公司

134

3

瑞士商哈利溫士頓公司

108

4

BMW股份有限公司

105

5

法商PSA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

6

卡地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4

7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

67

8

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66

8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6

10

信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1

10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61

不過,2022年真正的設計專利申請量冠軍,反而是本土的資訊硬體業龍頭宏�痋C近年來,宏�祪n極進行多角化,例如進軍家電和電競領域,對於各類產品的設計需求因而大增;此外,家電大廠飛利浦與全球消費電子龍頭蘋果,也對設計專利有所著墨。從這些大廠的動作看來,也許資訊硬體也將會是設計專利的下一個熱點產業。

商標:食品餐飲、消費通路佔多數

在商標申請人榜單中,本國法人以食品、餐飲、通路等民生消費相關的產業為主,例如食品通路龍頭統一企業就以834件的申請量,連續第三年位居龍頭;外國申請人的產業背景就較為多元,包括藥妝、物流、網路平台等。值得注意的是,外國法人申請最高為新加坡商艾彼普拉斯,也是唯一申請量破百件的外國企業。

表4:2022年台灣本國、外國前5大商標申請人 資料來源:TIPO

排名

本國

外國

申請人

申請量

申請人

申請量

1

統一企業

834

艾彼普拉斯

150

2

王品餐飲

189

騰訊控股

94

3

金車公司

163

壯生和壯生

94

4

國泰人壽

128

廣東龍順國際物流

86

5

高雄育樂

98

ION化妝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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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拉脫維亞共和國通稱拉脫維亞(拉脫維亞語:Latvija,英語:Latvia),位於波羅的海東岸的歐洲東北部,為波海三國之一。拉國北、南、東分別與愛沙尼亞、立陶宛及俄羅斯為鄰,西邊隔波羅的海與瑞典相對,東南國境則與白俄羅斯接壤,氣候屬溫帶海洋性氣候;2022年總人口數約190萬。2022年,拉國於全球創新指數(GII)中在132個經濟體中排名41。

拉國為北歐理事會(Nordic Council)、歐盟(EU)、北約(NATO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歐盟委員會 (EC)、聯合國 (UN)、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波羅的海國家理事會 (CBSS)、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北歐投資銀行(NIB)及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OSCE) 等國際組織之成員國。拉國於2014年加入歐元區,目前以歐元作為法定貨幣。

2022年8月12日,拉脫維亞與愛沙尼亞跟進立陶宛,波海三國全數退出「中國 - 中東歐合作機制」(「16+1」[1] )機制,並稱將與歐盟共同政策密切接軌,支持透過「27+1」[2]機制作為與中國交往之平台。

圖片來源: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中華民國外交部

據我國國貿局統計資料顯示,拉脫維亞2021年的GDP較2020年增長4.8%;其中製造業是整體經濟的最大貢獻者之一,包括木材和木製品、化學品和化學產品、橡膠和塑料製品、金屬製品、非金屬礦產品和電腦、電子及光學設備的製造。此外,資訊和通訊、運輸和倉儲、金融和保險服務以及專業、科學和技術活動也促進經濟發展。而2021年主要下降的經濟活動為建築、農業和餐飲服務。

此外,由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拉脫維亞2022年和2023年GDP增長預測已分別下調至 1.8% 和 3.2%。如果戰爭繼續或升級,經濟活動下降可能會更明顯。

據投審會資料顯示,目前台商並沒有直接對拉國投資,而拉國對台灣投資為8件,合共75.4萬美元 (投審會統計1952至2021年4月)。

表1. 近三年的台拉兩國貿易額 (金額:美元)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23-02-15

年分

貿易總額

年增減

排名

出口至拉脫維亞

年增減

排名

自拉脫維亞進口

年增減

排名

2020

94,298,816

15.566%

87

79,937,457

19.856%

69

14,361,359

20.268%

102

2021

99,827,941

5.863%

94

87,873,266

9.928%

74

11,954,675

16.758%

109

2022

118,957,955

19.163%

92

104,096,264

18.462

73

14,861,691

24.317

106

在拉國要獲得智財權保護,要向拉脫維亞專利局申請(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Latvia)(拉脫維亞語:Latvijas Republikas Patentu valde,LRPV),包括發明、工業設計及商標 (拉國並沒有實用新型)。現就發明及商標部分分述如下。

發明專利

適格性

依據拉國的《專利法》(Patent Law) 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3項條件(亦即我們常說的專利三性),一項發明即可被授予專利保護,

  • 是新的(新穎性)。
  • 具有創造性(進步性,inventive step)。
  • 具備工業應用能力 (產業利用性)。

發明的主題可以是器件、方法、物質、物質的組合物或生物材料。而應用於人體或動物的治療或手術治療方法和診斷方法被認為不適合工業應用,不具適格性。

此外,如同許多其他國家一般,以下類別不在專利保護範圍內:

  • 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 美學創作。
  • 商業活動和遊戲的計劃、智力活動、規則和方法,以及電腦程式。
  • 訊息的呈現方法。
  • 與公共秩序或社會公認的道德原則相衝突的發明。
  • 植物或動物品種,或用於開發植物或動物品種的基本生物學方法。
  • 與人類複製有關的生物技術發明,在生殖細胞中改變人類的遺傳特性,將人類胚胎用於工業或商業目的,以及改變動物遺傳特性的方法可能會導致動物遭受痛苦,而對人類或動物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醫療益處,以及由這些方法產生的動物。
  • 處於不同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以及對其元素之一的簡單發現,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
  • 用於人體或動物的治療或手術治療方法和診斷方法。

專利申請

要申請拉國的國家專利可向拉脫維亞共專利局(LRPV)提出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包括:

  • 授予專利的請求。
  • 對發明的描述。
  • 一個或多個請求項。
  • 圖式(如果在說明書或權利要求中有提及)。
  • 摘要。

向LRPV提交專利申請後,LRPV會先就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最多可能需要三個月)。從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最多18個月內,便會進行專利申請公佈,並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希望行使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在專利申請中註明以下資料:

  • 請求的優先權申請的申請日期。
  • 提交專利的第一國。
  • 申請號。

優先權請求可以在較早的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交或更改。【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7期:《東歐智財系列》拉脫維亞智財權概觀及申請近況


備註:

  1. 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CECC)是指中國與中東歐地區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赫、塞爾維亞、黑山、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北馬其頓和希臘之間展開的經貿合作。該機制原本簡稱16+1,2019年希臘加入,使得該合作機制升級�d17+1。後因立陶宛在2021年3月宣布退出17+1合作,只剩下16+1。2022年8月,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政府先後宣布退出合作機制,現存14+1。
  2. 歐盟27個會員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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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Unitary Patent申請應考慮的潛在適格引證案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2023年6月1日起,獲EPO授權公告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簡稱EP)將有機會接續申請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把握最後的準備時間,讓我們再來談談申請UP應考慮的引證案問題。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預定2023年6月1日生效,該日起獲EPO授權公告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簡稱EP),將有機會接續申請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也就是,一EP申請案只要現在仍繫屬於EPO程序、申請人還未回覆接受EPO授權文本,原則上都可把UP申請納入選項。而是否申請UP,要考慮的面向眾多,適格的先前技術即是其中一項。

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Top-up檢索

針對2022年9月起啟動核准預先通知(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程序的EP申請案,EPO發布公告[1]:在做Top-up檢索時,會免費加做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2]檢索,若找到這類潛在指定國前案,寄發EPO准預先通知時,會一併列出相關指定國國內在先前案資訊及EPO初步認定(prima facie)比對結果。

Top-up意為滿上、斟滿,也就是補先前之不足。按EPO《審查基準》C- IV, 7.1說明,EPO審查官在實審最初及最後階段應加做Top-up檢索,搜尋是否有之前還無法取得的EP案公開本、公告本,依Article 54(3) EPC,可令審查中的EP申請案擬制喪失新穎性?同時也需一併查看同家族由其他專利局審查的對應案,確認有無其他可能相關的引證案應再考慮?EPO檢索審查品質素富盛名,Top-up檢索是其中一道的品保關卡。

因需加做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Top-up檢索,查對新近寄發的EPO核准預先通知附件( "Annex to EPO Form 2004, 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 71(3) EPC"),目前已可在EP申請案基本書目資料頁後看到新增頁面,提示相關基本規定,及審查官所做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Top-up檢索結果。

不過EPO似乎尚未統一通知文字,也有審查官僅簡單聲明如下:

EPO之所以自2022年9月開始提供此一額外服務,是為順應使用者建議,以利導入UP制度。[3]

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與UP

Article 139(2) EPC規定,一EPC締約國國內的專利申請案及專利,於指定該國的歐洲專利應有相同在先權利(prior right)效果,猶如該歐洲專利恰是一該國國內專利。EPO《審查基準》B-VI, 4.2、B-X, 9.2.6、H-III, 4.4等章節說明,在先前案只於個別指定國國內先申請、後公開者[4],不能用以阻卻EP申請案授權,僅在EP落地該國後,才有可能成為適格的引證案,用以證明EP在該國不具新穎性、EP在該國的相關專利權應予撤銷。

依現行制度,這類個別指定國國內的在先權利只會影響EP在該國的專利權,EPO審查及異議程序本就毋須考慮。遇有這類引證案,而EP申請案申請人希望處理,依EPO《審查基準》G-IV, 6提示,通常可採取的方式包括:EP申請案撤回該國指定、授權後不進入該國;EP申請案申請期間,專為該國撰寫另一版本的請求項;EP授權後限縮(limitation)原專利範圍,避開其干擾。

然而,UP不同於傳統EP,複數國別的專利保護綁在一起,碰上這類指定國國內在先前案,問題可能變得十分棘手。原因在於,UP申請其中一項重要前提是,針對參加強化合作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催生計畫的25個歐盟成員國[5],EP申請案在EPO授權之時需有相同的授權範圍;而在EPO授權之後,UP既為單一專利,同樣無法割裂為不同國別以取不同範圍。

換言之,倘若EP申請案申請人想取得UP保護,而其中一國存在這類在先前案,這種情況下,既無法於EP申請案申請期間撤銷該國指定,也無法在EPO授權前、授權後為該國撰寫不同版本的請求項。機率儘管不高,選擇UP,意謂有可能需為單一一國的國內在先前案,放棄原可在其他國別取得的(更大)權利範圍。EPO免費加做指定國國內在先前權利檢索服務,有助讓這類前案及早浮現,保有修正請求項或放棄UP申請的操作彈性,進而降低UP申請風險。

機會與風險

專利涵蓋的技術保護範圍愈大,威力愈強,相對地,可能用以舉發無效的先前技術文獻也愈多。此一通則套用在UP上,道理類似,事實上,日後隨更多歐盟成員國陸續簽署並批准UPCA,UP的國別保護範圍及威力、潛在的適格引證案數量,還會逐漸擴增;UP放大了個別指定國國內在先前案的殺傷力。EPO工作品質素富盛名,但即使授權前再卡一道Top-up檢索,務求把檢索做好做滿,畢竟不能保證沒有漏網之魚。

EPO已釋出預定2023年3月1日生效的更新版《審查基準》,特於新增章節C- IV, 7.2[6]提醒:EPO出示的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檢索結果,只限該局資料庫能找到且EPO審查官初步判斷相關的文獻資料。假使EPO完成UP登錄、傳統進入指定國的官期已截止,這時UP所有權人才發現致命的指定國國內在先前案,而各UPCA批准國又未修法准予在該國改請傳統EP,那麼,最糟的情況可能是UPCA批准國的專利權全滅。另應注意,這類引證案的解讀及比對,各指定國及未來將啟用的UPC才有最終解釋權,EPO審查官製發的初步認定意見,於各指定國及UPC並無法律拘束力。

UP啟用帶來新的機會和風險,是否申請UP,需權衡的面向眾多,基本如進入指定國及後續專利維護會產生的成本比較、專利發明製造販售應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別、是否已有侵權事實及訴訟規畫、有無藉Opt-out排除UPC管轄權的需要……,諸如此類,各大歐洲事務所相關簡報說帖所述多矣。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的討論篇幅相對有限,一則因案例相對少見,二則因影響難以評估,但EPO決定加做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Top-up檢索,足證其風險。

UP辦法延至2023年6月1日生效,往好處看,EP申請人獲得了更多的準備時間,對新制多一分了解,UP啟用後,當更能依自家整體需求及個案狀況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備註:

  1. 相關訊息請見EPO官網:新聞稿EPO introduces systematic top-up search for earlier national rights,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0725.html;UP Q&A,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faq.html。
  2. 指定國國內在先權利一詞,EPO官網不同的訊息頁面、官方公告、《審查基準》章節可能作"earlier national rights"、"national earlier rights"、"national prior rights"、"national rights of earlier date"……,似無統一的英文寫法。
  3. 請見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1202c.html。
  4. 即該指定國在先前案的申請日早於EP案先前技術比對基準日(一般為EP案申請日,但若EP案有效主張到優先權,則應以其優先權日作比對基準日),但其公開或公告日晚於EP案先前技術比對基準日。
  5. 25 EU member states which participated in enhanced cooperation to establish the UP system and the UPC,含波蘭及其他僅簽署但尚未批准UPCA的歐盟成員國。
  6. 本文撰稿之時所見版本: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national prior rights (see B-VI, 4.2) for applicants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the examiner expands the top-up search scope at the grant stage (see C-IV, 7.1) to include national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in so far as they are present in the EPO's databases. The division informs the applicant about the outcome of the top-up search for national prior rights. Those that are prima facie relevant for the application are communicated to the applicant.。請見https://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45900552B3336FC12589470052BFA0/$File/epo_guidelines_for_examination_2023_part_c_draft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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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分析技術供應商律商聯訊(LexisNexis)日前發佈了《2023年創新動能:全球百強》(Innovation Momentum 2023)報告,基於專利資產指數篩選出當前全球最具創新力的百大機構。製藥和資訊科技兩大龍頭行業仍保持百強企業中的頭兩位,榜單中近半的公司來自創新大本營美國,而亞洲維持在電子產品、化學品和材料行業方面的優勢,台灣則有五家公司以優異的創新表現進入百強之列。

在《2023創新動能:全球百強》(以下簡稱報告)的榜單中,製藥、資訊科技、化學品和材料、電子產品和半導體這五個行業的公司仍然佔據主導地位。從各行業中專利權人的數量占比來看,製藥(18家)和資訊科技(16家)如同2022年佔據排行前兩名,第三名分別為化學品和材料、電子產品和半導體三大行業分據,各入選12家公司。今年名次上升的行業來自醫療科技(9家)和消費品行業(8家),兩者各上升一名。

圖一、2022~2023年全球創新動能百強行業入選家數
資料來源:LexisNexis《2023創新動能:全球百強》

研究方法

報告透過分析複雜的專利,確認了過去兩年科技發展的步伐和演變。LexisNexis以「專利資產指數」(Patent Asset Index)作為基礎,從1100萬個活躍的專利家族(active patent families)中篩選出100家創新公司,每一家公司都必須擁有超過10個有效的專利家族組合。報告評估了公司所持專利家族的平均專利影響力,除了擁有廣泛且長期維護良好的專利權人,專利組合規模較小但平均專利影響力較高的專利權人也有機會獲獎。

全球的創新趨勢:藥品和資訊科技持續領先地位

工業化生產讓全球供供應鏈變得更加複雜,而透過百強專利權人的分析,可以透析全球經濟轉型的變化,同時了解創新和技術在全球各地區的分佈情況。雖然創新百強榜單遍佈全球,但美國至今仍是創新的大本營,百強榜中將近一半公司來自美國,包括製藥業的大多數公司,以及9家醫療科技公司中的8家。美國同時也是資訊科技行業半數專利權人的所在地,但是美國沒有化學品和材料行業的專利權人入選百強榜單。

再來看亞洲,今年度入選33家、僅次於美洲,大多數上榜專利權人的來自中國和韓國,今年亞洲仍繼續維持在電子產品、化學品和材料行業上的傳統優勢。歐洲、中東和非洲方面,共計入選19家,其中製藥業及化學品和材料行業有各5家專利權人入選百強榜單(詳見表一)。

表一、2023年全球創新動能百強數量(按行業和地區劃分)
圖片來源:LexisNexis《2023創新動能:全球百強》

製藥資訊科技化學品和材料電子產品半導體這五大行業在百強企業中佔據領先地位,因為企業正在應對新出現的挑戰。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長尾效應和全球人口老齡化創造了對新療法的需求,製藥行業保持其頂級地位;而在疫情推動下,眾多公司紛紛採用數位化技術,讓資訊科技行業位居第二。今年排名第三的半導體行業,正在進行多方面的創新以解決供應瓶頸問題,加上要因應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必須開發新的晶片技術。

除此之外,報告還點出了幾個亮點產業。其中,化學品和材料行業已經連續兩年排行第三名,反映了該行業正在為其他行業提供重要的基礎作用。韓國LG化學和德國的化學公司巴斯夫(BASF)是該行業中擁有最強的專利組合的兩家公司,LG化學擁有龐大的整體組合規模,巴斯夫則以其精簡的專利組合擁有較高的平均專利影響力,而在榜單中脫穎而出。

此外,報告也發現,為了滿足高齡化社會的需求,診斷和監測、生命維持系統、手術和急救護理等領域的醫療技術行業都在不斷創新,百強企業中的醫療科技公司,今年都增加了其專利組合的規模。在醫療科技類別中,美國醫療設備公司美敦力(Medtronic)是擁有最大和最強的專利組合的公司,美敦力正在開發能夠實現從糖尿病監測到微創性手術的各種技術。【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7期:2023年全球創新百強:美國企業占比近半,製藥、資訊科技引領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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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修正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申請人為儘早取得申請日,通常在完成發明後,即檢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等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但過程中可能會發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錯誤、缺漏等情事。為使申請專利之發明能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人得自行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此外,如智慧局經審查發現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必要修正時,亦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

提出時點

於申請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時,為避免延宕審查時程,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指定期間修正;此外,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者,仍得修正 (詳表1)。至於新型專利,於智慧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智慧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表1:發明與設計專利修正提出時機點整理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408-7ec8e-101.html

時機

得否修正

審查期間

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

均得提出修正

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

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初審核駁審定後,再審查期間

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

均得提出修正

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

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

最後通知

為避免申請人於審查後一再修正審查標的致程序延宕,智慧局於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得為最後通知。最後通知制度之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得儘速克服不准專利事由[1]。此時之修正,除了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修正內容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

智慧局得發出最後通知的情形,包括:(1)專利法第46條第2項所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前對申請人限期申覆之通知;或是(2)專利法第46條第6項所規定,申請案分割後,智慧局針對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一案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後,對於原申請案或各分割後之申請案其中任一案件應發給之審查意見通知函內容,如與已發給之審查意見內容相同者,得對於各該申請案逕為最後通知;或是(3)專利審查基準[2]所規定,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修正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須進一步通知申復或修正,由於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係歸責於申請人者,即得發給最後通知。

修正所需文件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修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表2:申請修正應檢送文件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413-4bfbf-101.html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修正申請書1份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1份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1份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1份

修正申請書內應載明:

  1. 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2.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
  3. 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如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只須於刪除之請求項號後註記「刪除」即可,不必列出被刪除之請求項全部文字並劃線。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有多次修正時,各次修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修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修正之內容,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以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後,以最近一次審查過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申請誤譯訂正者,則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修正限制

內容限制: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3]。

時間限制:修正需於審定前為之,已經審定核准之案件,即使尚未領證也無法提出修正,必須先領證後再提出更正。

如申請人違反對於修正期間及內容限制的各項規定,依據專利法第43條第5項規定,智慧局得逕予審定,並於審定書中敘明不接受修正之事由,不單獨作成准駁之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仍得以審定之結果提起救濟。不過,申請人如僅違反修正期間,基於限制修正期間之目的在於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倘逾限提出之修正,係對應審查理由或僅為形式上之小錯誤,可為審查人員接受者,該逾限提出之修正仍有受理之可能[4]。


備註:

  1.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第七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頁2-7-3,經濟部智慧局
  2. 同前註
  3. 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頁15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 同前註,頁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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